民事案件模擬庭審心得體會

2021-03-24 16:57:28 字數 1463 閱讀 3554

7月13日上午,根據安排,我們分成兩小組模擬進行了原告徐子新訴被告南京商廈股份****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庭審,我作為第一組原告**人參與庭審,下午在報告廳參觀了第三場該案模擬庭審。現將參與庭審及庭審觀摩過程中的認識作一淺述。

本次培訓開設模擬庭審課程的目的,是要讓每位學員嘗試並學會從審判員的角度去看待庭審過程,這也是每位預備法官即將面臨的現實問題。在本次模擬庭審過程中,可以明顯看出,學員們對庭審的程式規範都有很深的認識,無論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還是擔任書記員、法警及當事人、**人,都能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要求,互相配合完成庭審。

第一小組在收到模擬庭審素材之後,即時進行了角色分配,並進行了第一次模擬,以提前適應角色需要,並發現存在的問題。在分組模擬之前,旁聽了一起南京市江寧區法院審理的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閆庭長向我們展示了乙個標準、規範的庭審過程,同時講解了他在庭審過程中特別注意的無爭議事實的固定及焦點認定等事項,有助於提高庭審效率的其他方面。結合第一次模擬和觀摩庭的具體情況,第一小組在模擬庭審時作了較大改善,合議庭成員相互配合,主審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較好,對無爭議事實進行認定,對雙方的舉證、質證也有序可循,整個庭審過程乾脆、利落,不拖泥帶水。

雙方當事人及**人也做了充分準備,對於法庭歸納的兩個爭議焦點「(1)被告向原告**電視機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應否向原告返還購機款1萬元;(2)原告主張3倍賠償購機款3萬元有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均沒有異議,同時提供了相應證據佐證,並依據證據的三性原則進行互相質證。原告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提供了法律依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進一步說明被告銷售電視機的行為構成欺詐,要求退一賠三。

被告則抓住原告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的言辭疏漏,認定原告構成自認,依法請求法庭駁回訴訟請求。詢問證人時,原、被告也能根據爭議焦點,針對證人證明的事實有條理地發問,不冗餘,整個庭審過程簡潔、明晰。

當然,這畢竟是一次表演式的模擬庭審,同其他兩組模擬庭審一樣,對於第一次坐在法檯的審判人員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而言,其中不盡完美之處很多,共性之處表現在幾個方面。

一是請求權基礎沒有固定。三組模擬**,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都沒有要求原告固定請求權基礎。案件焦點歸納均按照提供素材裡面所涉及的內容,沒有充分發揮主動性予以修改或增加,不具有靈活性。

二是舉證、質證存有關鍵問題。模擬中,所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均為列印件,法官在要求當事人舉證、質證的時候要求提交證據目錄、內容及待證事實,但忽略了證據形式。涉及到**資料時,也未進一步要求說明**資料的載體及傳來方式,不夠嚴謹。

三組成員對證據的舉證、質證順序也要求不一,有的要求一次性舉證,有的要求一件件舉證,這些可以根據案情實際調整,閆老師建議針對乙個爭議焦點的證據可以一次性舉證,個人覺得很有參照性。

三是其他瑕疵問題。所有的庭審過程,都嚴格、規範進行,但難免在細節上存有一些問題,如向被告方說明了迴避權而忘了向原告方說明,合議庭成員當庭溝通交流過多忽略了當事人回答,法庭提問與舉證質證的銜接等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注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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