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仲裁法律制度的適用現狀與完善措施

2023-01-10 19:24:05 字數 1174 閱讀 5291

作者:孟慶慶

**:《兵團黨校學報》2023年第04期

[摘要]金融仲裁以快速決策為目標,其「效率高」「專業性強」等特點彌補了訴訟解決金融糾紛的不足,在解決金融糾紛方面成為了一項重要的權利救濟制度。然而,我國金融仲裁在實踐運用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各地區仲裁機構發展水平差距較大、金融仲裁具體制度不完整以及缺乏對新型金融仲裁的進一步探索。

在完善以上這些不足時,要通過落實仲裁「意思自治」原則、調整業內外人員比例搭配,增強仲裁公信力減小地區差距;通過增設「第三人制度」「臨時保全措施」,強化仲裁員身份「披露制度」制度等填補具體制度缺失;通過鼓勵金融仲裁機構與金融市場主體多種形式合作,突破新興金融模式對金融仲裁制度的桎梏。

[關鍵詞]金融仲裁;意思自治;第三人制度;身份披露;新興金融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5.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274(2018)04—0108—05

[作者簡介]孟慶慶,女,首都經濟**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仲裁法、民商法。

隨著金融行業整體以及諸多衍生行業不斷成熟,金融業務不斷深入,人們的經濟生活被金融機構的各項服務和行為左右,不良金融機構冒進擴張、違法競爭等現象導致金融糾紛日益增多。仲裁制度作為其中一種解決糾紛機制,其種種特徵恰好符合快速解決金融糾紛的需求。近年來,金融市場比較發達的國家都十分注重對金融仲裁機制的創新研究並在解決金融糾紛的實踐中取得了不錯成績。

我國在強調金融改革與發展的大背景下,加大該制度的推行適用有利於帶動我國多重糾紛解決機制的協同共進,加速金融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腳步已是一種必然趨勢。

一、金融仲裁的制度優勢

隨著新的金融機構不斷加入市場熔爐,我國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愈演愈烈,由於金融行為涉及金融市場准入、金融交易秩序、金融監管多個環節,因此極易引發糾紛。2023年以來法院受理的金融糾紛案件較前幾年增幅巨大,很多案件由於法律關係不明確,缺乏證據收集,遲遲不能受審,一場審判時間跨度極大;更有諸多金融糾紛經歷數年協商無果催要無償,最後才訴至法院,[1]當各方明爭暗搶漁翁得利之後受害方才想到採用訴訟等司法途徑維護權益,相關金融機構可能已經倒閉或瀕臨破產,即便勝訴實際的執行工作也很難展開。案件增長數量與訴訟能力之間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單靠「訴訟」解決民商、商商之間的矛盾顯然難以引導合理合法的市場正向。

相比之下,仲裁一向以快速決策為目標,其裁決「效率高」「專業性強」等特點恰恰彌補了訴訟程式上的不足,賦予了金融仲裁超越其他爭議解決手段的優勢,在解決金融糾紛方面成為了一項重要的權利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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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人的適用範圍 對人的適用範圍是指仲裁對哪些人具有拘束力。我國仲裁法適用於所有在我國領域內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活動的爭議當事人,即我國仲裁法不僅適用於中國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而且也適用於在我國仲裁機構申訴和被訴的外國人 無國籍人以及外國的法人和組織。2.對事的適用範圍 對事的適用範圍是指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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