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迴圈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

2023-01-14 14:42:05 字數 2842 閱讀 7743

**關鍵詞:迴圈經濟法制建設經驗啟示

**摘要:迴圈經濟的發展模式是新型業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全新的經濟執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發達國家迴圈經濟法制建設基礎上,論述了建立我國迴圈經濟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迴圈經濟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迴圈經濟的發展模式是新型丁業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全新的經濟執行模式。一些發達國家把迴圈經濟確定為國家的發展戰略,並在立法上加以確認、保護和促進。我國**也提出,要盡快建立促進迴圈經濟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因此,對我國迴圈經濟法制建設問題進行理論思考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發達國家迴圈經濟法制建設的經驗

世界上最早對迴圈經濟進行立法的國家是德國,早在2023年,德國就推m了「藍色天使」計畫,制定了《廢物處理法》和《電子產品的拿回制度》。2023年,德國制定了在世界上產生廣泛影響的《迴圈經濟和廢物清除法》,該法於2023年重新修訂。2023年以後.德國**根據《迴圈經濟和廢物清除法》又先後制定了《垃圾法》(2023年)、《聯邦水土保持與舊廢棄物法令》(2023年)、(2oo1年森林經濟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23年)、《社群垃圾合乎環保放置及垃圾處理場令》(2023年)、《持續推動生態稅改革法》(2023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23年)、《再生能源法》(202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從而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關於迴圈經濟的法律體系。

另外,其他歐洲國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廢物管理法,如丹麥制定了《廢棄物處理法》;挪威**於2023年修訂了《廢電子電機產品管理法》,擴大了有關主體的迴圈經濟責任;瑞典於2023年通過了關於包裝、輪胎和廢紙的「生產者責任制」法律,並先後制定了關於汽車和電子電器的生產者責任制的法律法規。

其他許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關的環境立法,充實了迴圈經濟法律制度。例如,美國2023年的《固體廢棄物處理法》,先後經過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的五次修訂,完善了包括資訊公開、報告、資源再生、再生示範、科技發展、迴圈標準、經濟刺激與使用優先、職業保護、公民訴訟等固體廢物迴圈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乙個資源比較貧乏的國家,長期以來,其資源主要依賴從國外進口。

因此,日本特別重視資源的節約使用,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旨在節約資源的迴圈經濟的法律法規,從而構建比較完善的迴圈經濟法律制度。日本於2023年制定了《**條例》,2023年制定了《廢棄物清除條件修正案》,2023年通過了《迴圈型社會形成推進的基本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家用電器再生利用法》、《環保食品購買法》、《食品迴圈資源再生利用促進法》、《建築工程資材再資源化法》、《容器包裝迴圈法》、《綠色採購法》、《廢棄物處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迴圈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是各國迴圈經濟法的共同價值。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主要借助於預防優先原則、迴圈利用原則、合理處置原則、適當分責原則滲透於迴圈經濟法規範之中。預防優先原則強調廢物的事前控制,體現的是積極防控的資源環境思維;作為迴圈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核心,迴圈利用原則的實質在於「物盡其用」;合理處置原則要求採取適當措施減少無法通過迴圈方法予以消除的廢物的環境危害;適當分責原則旨在使不同的迴圈經濟參與主體承擔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法律義務。

1、預防優先原則。在生產、服務、消費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產品,儘量減少棄用物、副產品的產生,以從源頭控制資源環境問題。預防優先原則要求法律規則的設計有助於促進產品體積的小型化、產品質量的輕型化、產品功能的增大化及產品包裝的簡化,以減少廢物的排放。

環境法的預防優先原則表明,環境法不僅限於抗拒對環境具有威脅性之危害及排除已產生之損害,而是預先防止其對環境及人類危害的產生;對具體產生的危險立即做出反應不是該原則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為,在根本無危險出現或有出現可能時預防性地對「人」加以保護或對生態環境加以美化。這種理念同樣適用於迴圈經濟法。現代資源環境問題凸現以前,就存在各種降耗、抑廢的理念和實踐,不過,其主要著眼於資源和產品的經濟效用,而現代法律制度同時也突出環境安全。

裝置內物質迴圈、生產少廢產品和引導消費少廢、少害產品是貫徹預防優先原則的重要途徑。預防優先是將危險控制於未來、並創造規劃和儲存未來世代的環境空間及資源的原則,它是迴圈經濟法實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首要依託。

預防優先原則蘊涵有積極實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理念。與事後處置相對應,預防優先原則強調廢棄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種積極防控的資源環境思維。初形成時,環境法突出汙染的治理和生態破壞的恢復;而現代環境法,特別是迴圈經濟法,不僅觀念上而且制度上已發生根本性轉變。

2、迴圈利用原則。對於在生產、服務、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廢物要盡可能地繼續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價值。「3r」和「4r"原則中的「再利用、再迴圈、再**、資源化、無害化、重組化」體現的正是迴圈利用原則。

作為迴圈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核心,迴圈利用原則要求迴圈經濟法的制度安排應有利於「物盡其用」,特別是能使原料和產品在反覆利用中實現功用最大化。

3、合理處置原則。採取適當措施減少無法通過迴圈方法予以消除的廢棄物的環境危害。廢棄物的利用優先於處置,但是,當某些廢棄物無法進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熱**時,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就必須採取適當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響,或者進一步挖掘其利用價值。

合理處置原則是指迴圈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應有助於及時、恰當處置廢棄物。環境安全兼顧資源效率是廢物處置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4、適當分責原則。迴圈經濟法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實現依託於迴圈經濟法的實施,而其有效實施離不開各類主體的積極參與。參與迴圈經濟法實施的主體可分為**、經營者(包括代表性組織)、公眾(包括代表性組織),但不同的迴圈經濟參與主體承擔的法律義務應當合理區分,此即適當分責原則。

該原則體現於各國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強調,「為了建立迴圈型社會,必須使國家、地方**、企業和公眾在合理承擔各自責任的前提下採取必要的措施,並使其公平合理地負擔採取措施所需的費用」;而且,還具體劃分了**、企業和公眾的責任。迴圈經濟法既然是各國**促進本國迴圈經濟法發展的法律規範體系,那麼,其相應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這一精神,把**、經營者、消費者的行為限定於適當的範圍,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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