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的思考

2021-06-22 13:32:36 字數 1116 閱讀 9148

二、目前我國對民間金融的相關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法律涉及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此外就是中國人民銀行出台的有關規範民間金融的有關規定。儘管我國對民間金融、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但是民間金融的相關立法仍需完善。

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間金融立法缺位

目前我國民間金融已經進入高速發展階段,融資規模日益擴大,交易範圍廣泛,客觀上使得與正規金融相對應的民間金融可以快速適應和滿足該種需求。但是隨著民間金融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如何規範民間金融活動,成為擺在立法者面前的重要課題。

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有制定一部確立民間金融法律地位的法律,從立法角度看,我國尚未明確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對民間金融的權利和義務有待明確。

(二)非法集資類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待完善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為非法集資犯罪的主觀要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刑法》規定非法集資犯罪最高法定刑為死刑。筆者認為我國《刑法》對非法集資犯罪的規定存在一些不妥之處:

一是非法集資犯罪配置死刑不合理,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從刑罰的謙抑性看,刑罰剝奪權益的總效用不得超過犯罪行為侵害的總效用,刑罰的嚴厲性也不應該高於該犯罪的嚴重性,對經濟類犯罪,包括非法集資罪配置死刑,通過經濟利益方式衡量乙個的人生命,是對生命的一種侮辱,對犯罪的人來講是有事公正的。此外從刑罰的功利性角度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震懾犯罪,使人能夠遵守法律,在筆者看來通過剝奪人身自由和財產的自由刑和財產刑足以有效的預防非法集資類犯罪,對非法集資犯罪設定死刑,就有矯枉過正之嫌了。

刑法的補充性是刑法謙抑性的重要內容。刑法的補充性是指刑法不是抑制犯罪的唯一手段,而補充經濟、教育等其他手段而運用的最後手段。根據刑法的謙抑性,一種現象頻繁出現是由經濟體制問題引發的,並且通過經濟手段能夠解決的,我們就不能通過立法方式把這種行為認定為犯罪。

目前我國非法集資問題頻發的原因:(1)我國目前的金融體制無法為中小企業提供強有力的、正規融資渠道。根據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調研結果顯示:

90%以上的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微型企業的融資狀態更為困難。(2)中小企業對資金需求旺盛。

金融法律制度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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