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農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法律思考

2022-11-09 14:21:03 字數 2446 閱讀 6942

2006.9

城鄉建設

完善我國農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法律思考

□陳方淑

重慶400000)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摘要

農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新農村建設重要的制度保障。在構建農民養老保險法律體系時,應同時完善與農民養老保農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戶籍管理制度

文章編號:1009-0592(2006)09-149-01

有兩個:一是農民擁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權,在目前的政治背景下,

農民至少應當擁有永佃權和較為自由的土地處分權;二是土地流轉的渠道暢通,農民和農村集體有較為自由的土地處分權。而我國當前的土地法律制度存在農村土地產權主題模糊,農民的土地權利受到種種限制、農村土地流轉困難,窒息了農村規模經濟的發展、農地徵收制度中缺乏談判主體、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被隨意剝奪,土地徵收補償費標準過低,農民利益嚴重受損利等一系列的土地法律制度問題。因此,在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必須同時完善相關的土地法律制度,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必須與土地制度的改革同步進行。

在土地改革制度中,首先,要進一步明確的是農村土地的產權問題:其次,要賦予農民充分的土地權利;再次,要改革土地流轉制度的不足;最後,要以利益平衡理論為指導,進一步完善農地徵收制度。

三、完善我國戶籍管理制度可以說,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作俑者就是5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由此衍生的城鄉二元隔離的種種法律和制度安排。該條例通過對居民常住、暫住、出生、死亡、遷出、遷入、變更等人口登記,以法律的形式嚴格限制農民進入城市,限制人口的正常流動,成為如今中國嚴重的二元結構、城鄉隔離及歧視制度的始作俑者。因此,該條例涉嫌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國目前的城鄉二元養老保險制度,也正是我國戶籍制度的產物。目前的戶籍制度,把農民緊緊束縛在土地上,迫使他們也採取兼業經營,一方面經營非農業,另一方面還要經營農業,使農地難以流動形成規模經濟,由此阻礙了農村現代化程序。在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中,對於鄉鎮企業職工,農民工中的固定民工,建議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而這些農民被納入的前提就是放寬戶籍管理制度,給予農民遷徙自由。

因此,戶籍制度的改革對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至關重要。

當然,鑑於我國戶籍管理制度由來已久,已經成為社會各項政治、經濟、法律的重要基礎,目前還不宜取消戶籍制度。但是,在改革過程中應當進一步放寬對居民戶口遷移的限制,給予人們尤其是農民遷徙自由,對那些在城市有固定住處、有工作、有生活**的中農民以到城市落戶的權利,調整城市戶口遷移政策,逐步打破城鄉分割的二元戶口管理結構,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為最終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參考文獻:

[1]胡星斗.對二元戶口體制及城鄉二元制度進行違憲審查的建議書.新華社.2023年2月25日.

險法律制度相關的土地制度和戶籍管理制度。關鍵詞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農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是調整農民養老保險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勞動者的體質和勞動力資源的狀況,規定乙個年齡界限,允許勞動者在達到這個年齡界限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勞動者晚年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時至今日,我國還沒有一部單獨的農村養老法,有關農村養老的問題散見於《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等法律之中,內容分散,彼此相互矛盾,嚴重影響了農村養老制度的實施。專門的法律除《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法(試行)》以外,主要是一些零星的部委規章、通知、覆函以及某些地方性法規,且他們的經濟性、政策性很強,穩定性差,立法層級很低,系統性、協調性缺乏。農村養老問題直接關係到中國新農村社會建設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農民養老法律體系的構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固有的道德體系的崩潰和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通過構建和不斷完善農村養老法律體系來規範農村養老已是大勢所趨。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沒有科學的法律制度作保障,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不可能建立起來的。因此我國急需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法律體系。

首先,盡快制訂農村養老基本法——《農村養老保障法》,農村養老保障法可以作為我們正在制訂中的《社會保障法》的部門法。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農村養老的原則、農村養老的形式、農村養老的種類、農村集體養老機構及其性質、家庭養老的內容、集體養老的內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內容、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及其性質、農村社會養老**的籌集管理發放、法律責任等等。

其次,根據《農村養老保障法》的基本原則制訂如下部門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法》、《農村老年人權益保**》《農村家庭養老示範法》、等等。

再次,制訂農村養老的行政法規。這一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法律規範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方面,在整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體應該包括: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農村家庭養老條例》《農村集體養老條例》、、《農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辦法》、《農村養老**管理機構條例》《農村、養老**管理條例》《農村養老**管理機構稅收減免辦法》、。

二、與土地改革相輔相成

農民與生俱來就與土地有著天然的聯絡,沒有土地,農民也就不能真正的成其為農民,農民一詞的最基本的含義就是土地耕耘者。

在農民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中,其中有乙個很重要的籌集資金的方式就是「土地換保障」,這個制度能夠得以實施的前提條件149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構建房

作者 秋實 人民論壇 2015年第08期 摘要 文章概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概念及建立農保法律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我國農保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法律立法層次低 缺乏系統化立法支援 缺乏可持續性及保障水平低等缺陷,建議借鑑德國 日本 瑞典農保法律制度,從農保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具體構建及與其它制度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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