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契稅法律制度

2021-06-11 18:58:37 字數 497 閱讀 9247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確認,可以免徵契稅。

經批准減徵、免徵契稅的納稅人,如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則不再屬於減徵、免徵契稅範圍,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的稅款。

五、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環節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契稅實行屬地徵收管理。納稅人發生契稅納稅義務時,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徵收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收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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