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
【鏈結】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必經復議)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2)不予抵扣稅款;(3)不予退還稅款;(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前三項必經復議)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復議前置專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受案範圍中第l項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別掌握】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以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1.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時間: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鏈結】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注意: 納稅人應當先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再申請行政復議。只有符合幾種法定情形之一時,才可以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形式:原則上採用書面審查的方法,不需要**。
【鏈結】仲裁的判決:**但不公開;訴訟的判決:**並公開
2.時間: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3.生效: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鏈結】仲裁生效時間:仲裁決定作出之日;訴訟一審判決送達15日。
一、 單項選擇題
1、下列( d )情形,納稅人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稅收保全措施b.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c.停止發售發票d.納稅人對納稅期限有異議的
中華會計網校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必經稅務行政復議的規定。畢竟稅務行政復議的事項主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環節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執行稅務機關的決定,然後才可以( b )。
a.仲裁
b.行政復議
c.民事訴訟
d.行政訴訟
中華會計網校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稅務行政復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環節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執行稅務機關的決定,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 多項選擇題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下列( abc )行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
a.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b.稅務機關作出加收滯納金的決定
c.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d.稅務機關關於具體貫徹落實稅收法規的規定
中華會計網校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復議機關只受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換言之,即對抽象行政行為(規章、規定等)不服,不屬於行政復議的受理範圍。
第六節稅收法律責任
一、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1.稅收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2.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
(1)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類。
(2)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其他七類。
二、徵納雙方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登出登記的;
②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偷稅行為的界定及其法律責任
(1)偷稅定義:《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於偷稅。
(2)偷稅行為處理: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抗稅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5.騙稅
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內容結構和重點內容 第一節稅收徵收管理概述 稅收徵收機關 徵納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第二節稅務管理 掌握稅務登記 賬簿憑證管理 納稅申報的有關規定。第三節稅款徵收 掌握稅款徵收方式 稅款徵收措施的有關規定,如加收滯納金 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稅收優先權 稅收代位權與撤...
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稅款的徵收 稅款徵收是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是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二核定應納稅額 一 物件 1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2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應該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定賬簿,但賬...
經濟法基礎第六章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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