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2021-03-04 09:54:47 字數 5874 閱讀 6482

本章內容結構和重點內容

第一節稅收徵收管理概述:稅收徵收機關、徵納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稅務管理:掌握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稅款徵收:掌握稅款徵收方式、稅款徵收措施的有關規定,如加收滯納金、責令提供納稅擔保、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稅收優先權、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稅款的追繳與退還、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等作了規定。

第四節稅務檢查:熟悉徵稅的權利。

第五節稅收法律責任:熟悉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稅收徵收管理概述

一、稅款徵收管理體制

我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稅款徵收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及海關,其各自徵收範圍的劃分注意選擇題

(一)國家稅務局系統主要負責下列稅種的徵收和管理:

①增值稅;②消費稅;③**企業所得稅(從2023年1月1日起,新註冊登記的企業所得稅,一律由國家稅務局徵收管理)等。

(二)地方稅務局系統主要負責下列稅種的徵收和管理:

①營業稅;②個人所得稅;③第六章的小稅種。

(三)海關系統主要負責下列稅收的徵收和管理:

①進出口關稅;②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的進口關稅;③委託代徵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增值稅等。

二、稅收徵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注選擇題)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1.職權(6項):稅務管理、稅款徵收、減免稅審批、稅務檢查、稅務處罰、其他(如代位權、撤銷權等)。

【提示】稅務檢查職權,包括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詢問權、責成提供資料權、存款賬戶核查權等。

2.義務:包括宣傳稅法,輔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守秘密,受理減、免、退稅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等義務。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與義務

1.權利:知情權、要求秘密權、享受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權、陳述與申辯權、行政復議和訴訟權等。

2.義務:包括按期辦理稅務登記、按規定設定賬簿、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實行的檢查等。

第二節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管理

(一)概述:

1.稅務登記範圍:

【提示】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也應辦理稅務登記。

2.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准相關資訊後辦理手續,包括: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歇業;⑤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3.兩個時間:

(1)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2)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l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宣告作廢。

(二)稅務登記內容:

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登出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等。(注意選擇題)

1.開業登記:

(1)時間:是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辦理時應出示的證件和資料:

①工商營業執照;

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③組織機構統一**證書;

④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2.變更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提示】變更登記是先工商變更,再稅務變更。

3.登出登記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提示】登出登記是先稅務變更,再工商變更。但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登記(這種是先工商,再稅務)。

(2)登出稅務登記前,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檔案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准後,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手續(注意判斷題)。

二、賬簿、憑證管理

(一)賬證設定: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賬簿。

【提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核算軟體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提示】注意區分不同時間長短、起點(如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

(二)發票管理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刷、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1.發票的領購

【提示】與會計工作實務密切相關,易出客觀題。

(1)領購發票的程式。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指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其他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

(2)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0000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3)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徵稅。

2.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1)發票的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①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是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製,②填寫專案不齊全,③內容不真實,④字跡不清楚,⑤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⑥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

(2)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准開具發票。

(3)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儲存5年。儲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宣告作廢。

3.發票的檢查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2)調出發票查驗;

(3)查閱、複製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4)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

【提示】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4.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及處罰(了解)

(三)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的儲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期限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儲存10年。

三、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定期就計算繳納稅款的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一種法定手續。

1.納稅申報方式:直接申報、郵寄申報、資料電文申報、其他方式(如簡易申報、簡併徵期等)

2.納稅申報期限

3.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節稅款徵收方式

一、稅款徵收方式

(一)稅款的確定方式

(二)稅款的繳納方式

1.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

2.稅務機關自收稅款並辦理入庫手續

3.代扣代繳

4.代收代繳

5.委託代徵

二、稅款徵收措施

(一)調整稅額

1.核定稅額情形——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②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④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

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⑦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2.核定稅額方式——關聯企業調整

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①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著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

②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所擁有或者控制;

③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二)責令繳納和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提示】滯納稅款天數是指,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甲公司2023年8月應納增值稅稅款300000元,該單位會計由於去外地開會,9月18日才將8 月稅款繳納。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加收的滯納金為( )元

【解析】本題考核滯納金的計算。滯納天數為9月11日-9月18日,共8日,滯納金=300000×0.5‰×8=1200(元)。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而未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提供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納稅人應提供納稅擔保;

(4)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納稅擔保的範圍

納稅擔保的範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3.納稅擔保的具體方式——3種,包括納稅保證、納稅抵押、納稅質押。

(1)納稅保證:

納稅保證人範圍:

包括: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不包括: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為納稅保徵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納稅擔保。

其他不得作納稅保證人的情形:①有偷稅、抗稅、騙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被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追究過法律責任未滿2年的;②因有稅收違法行為正在被稅務機關立案處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③納稅信譽等級被評為c級以下的;④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市(地、州)沒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稅務登記不在本市(地、州)的企業;⑤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⑥與納稅人存在擔保關聯關係的;⑦有欠稅行為的。

保證期間為納稅人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即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納稅保證期間內稅務機關未通知納稅保證人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納稅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

履行保證責任的期限為l5日,即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 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納稅保證人未按照規定的履行保證責任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由稅務機關發出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責令納稅保證人在限期l5日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對納稅保證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稅款的徵收 稅款徵收是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是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二核定應納稅額 一 物件 1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2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應該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定賬簿,但賬...

第六章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稅收徵收管理概述 一 稅收法律關係及徵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 稅收法律關係 重點是 稅收法律關係主體 徵納雙方 1 徵稅主體。包括各級稅務機關 海關等。2 納稅主體。包括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組織。提示 在稅收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雖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關係,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二 徵納雙方...

第三章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稅務管理 稅收管理,是指稅收徵收管理機關為了貫徹 執行國家稅收法律制度,加強稅收工作,協調徵收關係而開展的一項有目的的活動。稅務管理是稅收徵收的前提,稅務管理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管理 發票管理和納稅申報等。一 稅務登記 一 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