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的逮捕制度

2023-01-03 04:24:04 字數 994 閱讀 2984

作者:羅順添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34期

摘要本文擬在論述逮捕的價值追求的基礎上對逮捕的條件和謹慎適用逮捕權加以初步的**,以引起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對此問題應有的關注,並期望人們能藉此對其進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關鍵詞監視居住犯罪事實逮捕意見書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12-046-02

在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適用逮捕強制措施時,對危險性要件認識淡漠。羈押成為一種基本原則,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性措施卻成為例外。這表現在偵查機關向檢察機關提請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時,製作的提請批准逮捕意見書中只羅列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實,而根本不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

同時,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工作中,也很少考慮甚至根本不考慮逮捕的必要性,「有罪逮捕即不錯」成為批准逮捕案件承辦人的一般心態。以某基層檢察院為例,2023年偵查機關移送提請批准逮捕案件147件250人,批准逮捕130件208人,批准逮捕率達到88.5%,批捕後的案件經審查起訴和審判,不起訴3件3人,起訴後被法院判處緩刑的26件36人,判處管制的10件10人,單處罰金的2件2人。

不起訴、緩刑、管制和單處罰金佔捕後起訴案件的31.5%。這種「前捕後放」的現象給人造成執法標準不統一的感覺,暴露出檢察機關在「無逮捕必要」的運用上控制過嚴,與法院判決不接軌,與司法實踐不相協調的缺陷。

究其原因,除了「嚴打」的刑事政策、法律規定的不完善、落後的司法理念外,刑事制度設計上的漏洞也有很大關係。

一、逮捕的價值追求

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於一種目的,任何一種制度都體現了制度設計者追求的價值取向,逮逋制度也不例外。有人主張逮捕除了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作用外,還有實際的懲罰作用,又稱為逮捕的先予懲罰性。這種觀點認為,通過逮捕,對被逮捕者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它與對被逮捕者被判處刑罰並無差異,而且被逮捕者被判處刑罰後羈押日期可以折抵刑期,因此,逮捕具有懲罰性。

筆者認為逮捕的作用只有乙個:就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防止其相互串供、毀滅證據、偽造證據,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論我國的解雇保護制度

以我國勞動合同解除為視角 朱金超 s1法律碩士 法學 以我國勞動合同解除為視角 按消滅勞動關係動議提出方的不同,勞動關係雙方權利義務的終止大體上可以分為解雇與辭職兩種,在西方國家解雇是指雇主主動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情形,解雇一詞源自英文 dismissal 指雇主根據自己的意願向被僱傭的勞動者表示終止...

論我國知論我國智財權中的訴前禁令制度的應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論我國智財權中的訴前禁令制度 江濤 劉玉秋 智財權中的訴前禁令是指 為及時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

論我國量刑建議制度的建構

作者 蔡向萍王雷 學理論 下 2009年第11期 摘要 建立量刑建議制度是我國公訴改革的一大重要舉措,對提高訴訟效率 節約訴訟成本 增強檢察監督 防範司法腐敗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於量刑建議制度的明文規定,但出於維護司法公正 保障人權等因素的考慮,部分地區的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