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

2023-01-02 21:27:05 字數 972 閱讀 8023

作者:崔祥翠

**:《青島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01期

[摘要]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首次確立了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這對於保護不動產交易安全、減少交易風險、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但這一制度還有許多細節問題有待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和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和修正。根椐預告登記制度的涵義、適用範圍、效力等問題,提出建立並完善我國預告登記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預告登記;物權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372(2009)01-0117-04

2023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並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這是我國首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預告登記制度做出規定。

預告登記制度的確立對於規範我國的不動產市場,特別是房地產市場具有深刻的意義。但我們也要清楚地認識到預告登記制度是我國剛引進的一項法律制度,引進這一制度還需要解決很多細節性的問題,有待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和在實踐探索中不斷加以改進和修正。本文通過對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試圖對預告登記制度的涵義、適用範圍、效力等問題進行闡述,並提出建立並完善我國預告登記制度的點滴建議。

一、預告登記的涵義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在以登記為生效件的國家,非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為保障不具備登記條件的請求權日後能夠如約發生物權變動,需要設計相關的制度防範未進行物權變動登記之前所生的危險;在以登記為對抗要件的國家,在物權變動登記之前,也需要防範因其不具備對抗性而產生的風險。因此,德國中世紀時的民法創立了預告登記制度,奧地利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率先採納,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等相繼採納。

論我國不動產異議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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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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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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