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不動產異議登記制度

2021-06-12 14:29:05 字數 876 閱讀 9969

3.異議登記為非權屬登記

異議登記與更正登記及預告登記等物權權屬變動登記方式相比較存在很大區別,異議登記並不是對物權變動狀態的記載,而是一種特殊的登記方式。

二、我國不動產異議登記制度執行機制

(一)不動產異議登記啟動的前提條件

在我國,利害關係人要想啟動不動產異議登記程式,必須符合兩個前提條件: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存在錯誤;登記權利人不同意辦理更正登記。

1.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存在錯誤

我國不動產異議登記啟動的首要前提就是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事項必須存在錯誤。關於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的理解,理論界主要有兩種主張:一種觀點主張,這裡的「錯誤」是指權利登記的錯誤,即登記權利人與真實權利人不一致。

它通常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不動產進行初始登記時,登記權利人與真實權利人不一致;另一種情形是不動產初始登記是正確的,而登記之後的原因導致登記權利人與真實權利人不一致。第二種觀點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的錯誤應該僅指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本身的狀況不符合事實狀態,如位置、面積、界限等方面的錯誤。

2.登記權利人不同意辦理更正登記

不動產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啟動異議登記的另一前提條件是登記權利人不同意其辦理更正登記。也就是說,不動產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只有在更正登記沒有獲得登記權利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申請辦理異議登記。

對於我國目前的這種規定,一種觀點認為,這一限制條件不利於保護真實權利人的合法物權。不動產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該可以直接申請異議登記,並非必須先申請更正登記而未獲得登記權利人同意後才能申請異議登記。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不動產異議登記是更正登記的一種輔助手段,它通常適用於辦理更正登記存在障礙的情況。

如果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登記權利人同意辦理更正登記,就沒有申請異議登記的必要了,只有在登記權利人不同意的前提下,為了防止利害關係人利益受損才有必要申請異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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