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認定的三大標準

2022-11-23 21:33:06 字數 4753 閱讀 9314

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國家在勞動法中以乙隻「看得見的手」出現,直接對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時間等勞動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例如,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最低工資,每月不得低於690元,小時工每小時不得低於6元的規定。」這樣的規定,為勞動者的保護劃定了底線,雇主只能支付高於最低工資的報酬,而不能低於它,否則,國家將予以制裁。

而如果勞動者不被認定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將得不到勞動法的保護。現實中存在大量勞動者本身實際上屬於勞動法中定義的「勞動者」的範疇,但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難以證明自己的身份,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得不到勞動法的保護。

正是為了解決這一社會現狀,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勞動部出台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不僅對勞動關係的認定作了明確的規定,還對事實勞動關係中的無固定期限問題、經濟補償金問題、建築行業雇工保護及對勞動關係確認的爭議處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規定,應當引起廣大勞動者的重視,也應當引起廣大用人單位的足夠重視。

維權第一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我國勞動法特別強調了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一句簡單的話說就是「有勞動關係就應當有勞動合同」。

國家之所以在立法中如此強調勞動合同是有道理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權的第一步,甚至有人說是勞動者的「護身符」。俗話說「口說無憑」,現實中大量勞動者吃虧就吃虧在沒有證據。

而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的直接反映,是最有利的證據。「白紙黑字」的勞動合同是勞動仲裁、法院做出判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主要憑據之一。

因此,勇敢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確立勞動關係的三大標準勞動者如果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當然好了,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呢?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

「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

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確立勞動關係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倒置在具體訴訟中,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部分的證據。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平等地位,用人單位掌握大量資訊,存在舉證的困難。法律賦予了勞動者更多權利。

用人單位需承擔的舉證責任包括:

1、報酬收入的憑證。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等。

2、招聘用工的憑證。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等。

3、日常管理的憑證。如,考勤記錄等。

事實勞動關係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的,用人單位首先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對勞動合同期限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可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事實勞動關係雙方協商簽訂勞動關係的過程中,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且符合法律規定的簽訂條件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建築企業發包方需承擔用人單位義務建築施工、礦山企業轉包專案時,有義務選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並對該轉包的用工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勞動者可就勞動關係的確立提起勞動仲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法上的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由勞動者提供職業性勞動所形成的法律關係。依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般認為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的,則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實踐中,不少形式上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但實際並非勞動關係的法律關係,也往往按照勞動關係的標準進行規制,導致當事人擔責不當。如何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認定勞動關係應當根據哪些標準進行判斷?下面結合實際案例分別予以**。

案情形形式式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當事人謝某的妻子秦某系外省市來滬從業人員,在某浴室擔任按摩技師,浴室包吃包住,秦某與浴室按每筆按摩費用**分成,後秦某在該浴室猝死。謝某申請仲裁,要求確認秦某和該浴室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該仲裁委員會和原審法院均支援了謝某的請求。該浴室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仔細審查後改判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其中主要原因在於雙方之間的關係相當鬆散,維繫二者的僅僅是對於按摩費的分成而不反映任何人身隸屬方面的特徵。

案例二:高某與某駕駛員培訓部簽訂了乙份合作培訓協議,由高某出資購買一輛小型教練車,登記在培訓部名下,高某自主開設汽車駕駛員培訓班,向培訓部支付進場費,其他費用由高某向培訓部繳納後再由培訓部向相關部門繳納。高某向學員收取培訓費,在向培訓部支付進場費等約定的費用後剩餘款歸高某所有,用於所開設培訓班的經營管理,並自負盈虧。

後高某要求培訓部為其補繳雙方關係持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系勞動關係,遂依法判令駕駛員培訓部為高某繳納社會保險。二審法院依照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認定雙方之間的關係為合作關係,改判駁回高某要求培訓部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請求。

案例三:2023年9月,劉某經家政服務公司介紹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家中做鐘點工,劉某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其擔任張某生活秘書一年以及相應工資。2023年12月該公司與劉某結算工資,另行支付劉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後劉某要求該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一審法院認為該公司另行支付劉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說明雙方系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遂判決支援劉某的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之間實質是勞務僱傭法律關係,而非勞動關係。鑑於某公司未提出上訴,遂維持了原審判決。

勞動關係認定規則分析

上述案件的共同特點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在形式或者外觀上符合某些勞動關係的特徵,但本質上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有必要釐清勞動關係的各要素,準確界定勞動關係,以體現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

在案例一中,秦某與浴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之所以最初被認定為勞動關係,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僅重視表面特徵而忽視了本質特徵。勞社部發〔2005〕12號文的規定僅是原則性規定,如果在實際運用時,僅僅習慣於就當事人權利義務表面所體現的事實特徵進行對比,忽略了勞動關係作為當事人雙方以交換為目的建立給付關係的本質特徵,容易導致認定勞動關係明顯缺乏合理性。

當然,秦某與浴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本身也存在著一定的複雜性,即表象為勞動關係,實質是民事僱傭關係。民事僱傭關係、勞動關係兩者構成要件存在著密切關聯性。勞動關係是由民事僱傭關係發展而來,僱傭關係是樹根,勞動關係是樹枝,並非兩棵大樹的關係。

但是兩者還是具有較大差別。僱傭關係中,勞動者只是服從合同約定,而不是合同相對方隨時提出的要求,具有相對服從性;勞動者以自己的技能獨立完成工作,具有相對獨立性;勞動者不以為合同相對方長期工作為目標,合同相對方不負擔更多的照顧、保護義務。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接受管理、服從指揮,具有從屬性;對用人單位在人身、經濟方面有依賴,具有依附性;勞動者專門為特定的用人單位服務,具有職業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終止解除,如女職工懷孕,則工資續付,具有繼續性。

從秦某與浴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分析,秦某在浴室開放時間到浴室上班,其勞動報酬亦由浴室按月支付的,但是雙方之間的關係相當鬆散,秦某只是利用浴室的資源,浴室也是按照比例分成支付報酬。秦某與秦某浴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中職業性、從屬性特徵均不明顯,特別是秦某的勞動給付行為未受到浴室支配,這是區別於勞動關係的根本特徵。

案例二中認定勞動關係失當的原因主要在於對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缺乏完整系統的了解,只是從只言片語、部分事實中機械套用勞社部發〔2005〕12號文的規定。

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可以概括為:一是雙方都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二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原因和目的只是為了實現交換(財產屬性),三是勞動者一方向特定雇主提供勞動,雇主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排他性命令、使用勞動者(人身屬性),四是雇主對雇員有保護義務,雇員對雇主有忠誠義務。在案例二中,雖然雙方都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但是高某來汽車培訓部的目的是利用培訓部平台,行個人進行駕駛員培訓之實,牟取利益,規避法律。

這與一般勞動者提供自己的勞動、雇主支付對價有區別的。並且,如果是勞動關係,勞動者具體做什麼、如何做須聽從雇主的指揮,而高某平時工作都是由自己決定。因此,從要件特徵入手,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具備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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