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答辯狀

2021-03-04 01:47:22 字數 1282 閱讀 3991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市××廠,住所地:××鎮××經濟開發工業區,**:××

答辯人:××廠,住所地:××鎮××經濟開發工業區,**:××

被答辯人:××市××經營部,位址:××市××鎮××鋪,負責人:××,**:××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與法律,現答辯如下:

一、在送貨單上收貨簽章的並非答辯人,答辯人沒有與被答辯人發生買賣關係,因而答辯人無需支付其貨款。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在送貨單上「收貨人簽名」一欄上簽名分別是等人,經查,答辯人公司內並無與其同名的員工;而且在「公司蓋章」一欄上蓋的是一枚方形的「××廠收貨章」,而答辯人公司的收貨章一直都是圓形的,答辯人從未啟用過方形的收貨章,因此答辯人並沒有收到過被答辯人的貨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貨款。

二、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被答辯人並不完全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且其起訴的數額有錯誤。

(一)被答辯人提供的送貨單有很大一部分(共計106717.1元)並非歸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的企業,經查詢「××****」的主體並不存在,故該部分貨物的權利義務的承擔主體應該是在送貨

單上簽名的實際送貨人而非被答辯人。被答辯人並非該部分交易的雙方當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辯人依法並不具有就該部分送貨單起訴答辯人的權利,答辯人不需要向被答辯人支付該部分貨款。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顯示,被答辯人送貨單上的重量與答辯人實際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別的(雙方在送貨單上對實際收到貨物進行了標註),因此計算貨物的金額應該以答辯人實際收到的貨物的重量來計算(後附表)而非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送貨重量,所以被答辯人主張的數額是錯誤的。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有一部分並非是送貨單,而是熱處理單據(數額共計8344.8元),這部分單據是因為答辯人將鋼材送到被答辯人處進行加工而產生的,屬於加工承攬的關係,並非買賣合同關係,被答辯人在買賣合同案件中請求答辯人支付加工承攬的費用於法無據,答辯人無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該部分費用。

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請求的總金額218103元,應當減去屬於「××****」的送貨單貨款106717.1元,還應減去熱處理的加工費用8344.8元及實際送貨的差額,答辯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貨款95857.

98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並無與被答辯人發生過交易。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有一部分貨物不屬於被答辯人的,而且還有一部分是屬於加工承攬關係,依法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除去以上兩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審理的範圍。望貴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廠

××廠二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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