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定金合同糾紛民事起訴書

2021-03-04 00:35:45 字數 1575 閱讀 9944

民事起訴書

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生,漢族,身份證號碼******************,職業xx,工作單位**市xx局,住**區長安路xx號,聯絡***********xx。

被告:張明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職業協警,工作單位**市xx局**分局,住**區西山路xx號樓2單元***室,聯絡**15309431996。

訴訟請求:

1.撤銷原、被告之間購房合同;

2.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20000元;

3.由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23年8月初,原告經同事介紹,意向購買被告位於**西區蘋果家園22號樓4單元401室的房產一套,看房過程中,被告介紹,該房產實際所有人為其朋友仙雲輝,仙雲輝將該房產全權委託給被告,由被告****,房產面積106.77平方公尺,建造年代為2023年。當原告及家人問及該房屋日後裝修能否砸掉非承重牆改造房屋格局時,被告滿口答應可以砸牆,基於建築常識,原告認為該房屋為框架建築結構(實際為磚混結構),被告對此持預設態度,沒有對房屋建築結構這一關鍵性問題履行其如實告知的義務。

原、被告雙方於2023年8月11日就購房一事再次進行坐談,期間原告多次問及被告,購買此房產除購房款、過戶費、稅費外是否還需原告承擔其他費用,被告稱再無其他費用,雙方於當日晚達成口頭購房協議,約定房屋總價為41萬元人民幣,為表購房誠意,原告當即付給被告購房定金1萬元,由被告開具標註有「定金」字樣的1萬元借條一張留存於原告處。

2023年8月13日,原告籌備房款之餘在蘋果家園物業管理處詢問蘋果家園22號樓4單元401室房產情況,物業管理處工作人員告知原告,該房產為磚混式建築結構,絕不能砸牆改變原房屋格局,否則將直接影響到整棟樓的住戶安全,除此以外還拖欠物業費用6000多元。原告立即給被告打**進行交涉,但被告堅持自己隱瞞房屋建築結構及物業費用的行為沒有過錯,極力主張讓原告忽略房屋結構問題並由原告承擔6000多元物業費用,交涉無果。後原告多方聯絡被告,提議協商解決爭端以繼續履行合同,但被告寸步不讓,堅持由原告單方面承擔全部責任。

2023年8月27日晚,原告再次**聯絡被告,被告明確表示已將此房產在**區某房產中介登記**,即將與他人簽訂購房合同,無意向原告**此房產,並拒絕退還原告支付的定金,此事實有當晚**錄音材料為證。

綜上,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但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借條及2023年8月27日晚**錄音材料,可證實交易雙方、交易標的和交易**,已經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被告在房屋交易過程中違背誠信,不履行其如實告知房屋情況的義務,刻意隱瞞房屋建築結構、拖欠的物業費用等關鍵性問題,產生分歧後,被告推卸己方責任,以定金為要挾,迫使原告接受其無理條件,為合同進一步履行製造障礙,合同目的落空;另一方面被告在未撤銷與原告已形成的購房合同情況下,又將房屋登記**給第三人,事實上已購成「一房多賣」。 被告的這些行為不僅浪費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時間,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市**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23年9月28日

附:1.本起訴書副本1份;

2.被告開具的借條影印件1份;

3.**錄音光碟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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