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離職的違約責任

2021-06-30 21:01:35 字數 1314 閱讀 1808

2023年,小李經過校園招聘進入了某科技公司,並簽訂了五年期的勞動合同和服務協議。在該服務協議中雙方約定,某科技公司會為小李提供合計兩個月左右時間的專業培訓,為此某科技公司將為小李投入不低於5萬元的培訓費。由於小李從事的是精密儀器研發工作,在入職後的兩年裡,某科技公司依照協議約定,陸續對包括小李在內的多名員工進行了專項培訓。

2023年,小李在《培訓結業宣告》中確認自己參加了公司提供的專項培訓,並在「培訓完畢服務期限及違約責任」中承諾,「2023年應屆畢業生應為公司服務滿五年,如未能履行合同期限,則需按比例退還培訓費用」。

2023年8月,小李以不適應科技公司的管理模式為由提出辭職。某科技公司認為,公司為培養小李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並投入了高額的培訓費用。但小李剛通過專業培訓具有了一定的專業技能,尚未給公司創造任何價值,就另謀高就,屬於背信棄義,違反了雙方關於服務期的約定,故起訴要求小李返還5萬元培訓費。

小李則認為,自己具有擇業自由,不同意返還培訓費。

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對簽訂過五年服務期協議和進行的專項培訓情況均無爭議。就培訓費用的支出情況,某科技公司則向法院提交了共計20餘萬元的相關票據。但法院同時查明,該20餘萬的培訓費,系培訓包括小李在內的20名員工的總共花費。

小李因此向法院主張,自己即使需要退還培訓費,也只應當按比例退還,不同意按照某科技公司主張的5萬元返還培訓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小李與某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中約定了培訓期間、培訓費用及違約責任,而某科技公司也按照約定對小李進行了培訓,因此,小李與某科技公司之間就五年服務期約定合法有效。小李2023年8月辭職的行為,違反了雙方對五年服務期的約定,故小李應當依照約定按比例退還某科技公司相應的培訓費用。根據某科技公司提交的相關票據,培訓費用共計20餘萬元,但鑑於同時參與培訓的共有20名員工,故法院最終依據參與培訓人數及小李的入職年限的比例,判令小李支付了某科技公司近一萬元的培訓費。

律師點評: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風險提示: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承擔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因此,培訓費的數額多少直接決定違約金的數額,用人單位必須保留支付培訓費用的相關票據,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如不能舉證證明支付的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將可能人財兩空。

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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