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同法》預期違約制度適用範圍上的缺陷 一

2023-01-13 09:24:03 字數 2388 閱讀 2583

「內容提要」我國《合同法》借鑑了英美法的預期違約制度,在第108條規定了明示預期違約。但與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規定的明示預期違約在適用範圍上包括兩個方面,即「一方明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和「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這不僅造成了對預期違約行為的認定困難,而且還使預期違約和該法同時規定的不安抗辯權在適用上產生了混亂。

「關鍵詞」合同法/預期違約/適用範圍/不安抗辯權「正文」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獨有制度(注:隋彭生:《買賣合同法》,中國檢察出版社,2023年版,第276頁;)。

它是為了解決合同生效後至履行前發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險而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預期違約制度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之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它對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預期違約救濟措施不僅可以有效地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而且還可以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

可以說,預期違約制度是英美法系國家對法制文明的一大貢獻。預期違約制度是合同法上違約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對其作出了規定,《2023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其也作出了規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也在繼承大陸法基本框架和體系的同時,吸收和借鑑了英美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在第108條對預期違約制度作出了規定: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然而,我國《合同法》雖然對預期違約制度作出了規定,但它和英美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相比,卻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和不足,這種缺陷和不足主要體現在它的適用範圍上。一、英美法中預期違約的型別欲談《合同法》中預期違約制度的適用範圍,就須先考察英美法中預期違約制度的型別。

在英美法中,預期違約包括兩種不同的型別,即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明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於英國法院在2023年作出的關於霍切斯特訴德拉圖爾案的判決(注:該案中,被告同意從2023年6月1日起僱傭原告為送信人,僱傭期為3個月。

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寫信向原告表示他將不擬履行合同。5月22日,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在5月22日和6月1日之間,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

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主要理由是:原告的起訴並不過早,如果不允許他立即起訴主張補救,而讓他坐等到實際違約的發生,那麼他必將陷入無人僱傭的境地。)。

它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明確肯定地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默示預期違約制度起源於英國法院2023年辛格夫人訴辛格一案(注:該案中,被告於婚前向原告許諾,他婚後將他一棟房屋轉歸原告所有,但被告此後又將該房賣給第三人,使其許諾成為不可能。法院對此判斷儘管不排除被告重新買回該房屋以履行其許諾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權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

)。。英美法系國家大都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其中尤以《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最為完備。從該法的規定來看,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都是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債權人的期待權(注:

王利民:《預期違約制度的若干問題》,載《民商法研究》(第二輯)法律出版社,第499頁至528頁),但二者又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表現在:第一,違約表現形式不同。

明示預期違約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明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義務,這種表示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而默示預期違約中,違約者並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而是對方當事人預見到他將於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時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但這種預見應是有根據的。至於預見的根據是什麼,《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得比較抽象,僅為「有合理的理由認定對方不能正常履行」,對何為「合理的理由」,該法典並未作出具體的解釋。一般認為預見默示預期違約的標準有三:

即對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有嚴重缺陷;對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有嚴重缺陷;對方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為中表明他將屆時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注:《2023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1條)。第二,違約者的主觀方面不同。

明示預期違約表現為一方能夠履行而不願履行,這種違約是明確肯定的,違約者的主觀狀態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預期違約卻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一方當事人客觀上沒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約能力。這種情形往往是從一些客觀事實推測到的,如一方出現資金困難,支付能力欠缺,負債過多難以清償等;二是一方當事人客觀上能夠履行合同,但卻不打算履行合同,如該當事人商業信用不佳,已將部分貨物轉賣出去等等,這種情形,往往是從違約者的某些行為推測到的。

因此,默示預期違約中違約者對違約行為的發生主觀上既可能是出於故意,也可能是出於過失。第三,救濟措施不同。明示預期違約發生後,受害者享有一種被稱之為非此即彼的救濟措施,即受害方要麼不接受對方預期違約的表示,等對方履行期限到來之後,要求對方實際履行,如果屆時對方不實際履行,再按實際違約要求對方承擔責任;要麼接受對方預期違約的表示,立即解除合同並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而默示預期違約發生後,受害方享有的第乙個救濟措施是中止履行合同,並立即通知對方要求其在乙個合理的期限內提供將來能夠履行合同的擔保,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

如果對方在收到通知後的乙個合理期限內並未提供將來履行合同的充分擔保,則默示預期違約就轉化成明示預期違約了,受害人就可像明示預期違約發生時一樣採取非此即彼的救濟措施,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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