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2021-03-04 09:56:11 字數 5289 閱讀 7587

第一節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一)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的定義)。

合同這種行為方式已經被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領域),在社會生活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合同。從合同所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來看,合同可分為:民事合同:

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協議;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明確勞動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行政合同:是行政關係的主體之間為實現管理的目的而訂立的協議,由行政法調整。

如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環境保護等協議或責任狀。

合同法所稱的合同就是民事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和行政合同,而且不是所有的民事合同,(主要)是指有關財產關係的合同。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如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適用其他法律,如婚姻法、收養法等,不適用合同法。

關於合同的概念,在國際上有各種理論和立法例,但總的來說,大陸法系皆強調合同的「合意」,即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英美法系強調合同是一種單方允諾,而不強調雙方的合意。大陸法系之間也不一樣,法國認為合同就是債權合同;而德國認為合同包括所有的民事合同。

就我國而言,學者們都比較接受德國法的一些作法(在其他法律領域也一樣),認為合同包括所有的民事合同,但是並非都適用合同法。民事合同大體可分為三類,一是債權合同;二是物權合同;三是身份合同。債權合同即以債權債務為內容的合同,如買賣合同;物權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是一種物權,而不是債權,如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權、質押合同中的質權、留置合同中的留置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權、承包合同中的承包經營權等等,這些權利都屬於物權,這些合同都屬於物權合同。

身份合同即具有嚴格身份性質的合同,這些權利涉及特定當事人的人身、身份。

《民法通則》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相比較而言,合同法的規定與民法通則規定的用詞基本一致,但範圍不一樣,因為由於民法通則是在「財產權利」章的「債權」節規定的,所以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合同實際僅指債權合同。而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比民法通則規定的範圍要寬,除債權合同外,還包括物權合同等。在合同法草案中用的是「債權債務關係」,用以體現合同法調整的只是財產合同關係,但在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又改回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為什麼呢?因為草案中用「債權債務關係」雖有其合理性,但適用範圍未免過於狹窄,如按此規定,會使許多債權之外的民事合同關係被排除在合同法調整之外,例如上述物權合同;又如目的在於取得某些共同利益的合同,如合夥合同等,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的合同,都應該適用合同法,但如果按照合同法草案的規定,這些合同就都不適用合同法。所以合同法的最後定稿改為「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但又加了乙個第二款,就是: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就是說,這些協議也屬於民事合同,但卻不適用合同法。(除了有關身份關係的合同外,其他民事合同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同原有合同法相比,新合同法在概念方面有兩個變化。乙個是主體範圍擴大。不論是個人、法人、其他組織、中國人、外國人都可以成為合同主體,都可以訂立合同。

二是合同種類範圍擴大,原經濟合同法規定了9類合同(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了17類合同(貨物運輸、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信貸、租賃、技術轉讓、工程承包、成套裝置**、加工承攬、勞務、補償**、科技諮詢或者設計、擔保、保險、倉儲保管、委託**)。技術合同法規定了6類合同(技術開發〈包括委託開發、合作開發〉、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中介)。

其中好多是相互重疊的。合同法總則中沒有規定合同種類,分則規定了15類合同(買賣;供用電、水、氣、熱力;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同時第123條規定:

「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擔保合同、保險合同、合資經營合同、合作經營合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等。第124條規定:

「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這就表明,所有不涉及身份的有關財產關係的合同(以財產關係為內容的合同)都適用合同法。

(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合同稱有名合同,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稱為無名合同)

(合同與契約在歷史上曾有不同的含義,合同是當事人具有共同性的意思表示的一致的協議,即約定去共同完成某一行為,其訂約目的具有一致性,如成立社團、合夥;相反,契約則是當事人具有對應性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即約定相互完成某一行為,這與現代人對合同的理解相同。)

(二)特點

①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實施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作為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要求當事人之間必須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沒有高低貴賤之分,誰也不能命令誰,誰也不能強迫誰。如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不可能有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自由,亦不可能有真正的討價還價,因而也就無法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地位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合同,如行政管理合同、企業內部生產責任制等,不是合同法上所說的合同,都不適用合同法。

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的合法行為。」合同就必須:

a、是一種合法行為;b、以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只有合法才受法律保護,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如果不合法,

②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和宗旨。

③合同是一種協議。協議就是指經過談判、協商後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見,是意思表示的一致。也就是人們就做某件事情經過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想法。

二、合同的種類

(一)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五)主合同與從合同

(六)為本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七)有名合同、無名合同與混名合同

(八)本合同與預約合同

(九)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第二節合同關係

一、合同關係的構成

1.合同關係的主體

2.合同關係的內容

3.合同關係的客體

二、合同關係的相對性

關於合同的相對性規則,學理上並沒有乙個權威的解釋,一般認為,它就是指合同僅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合同相對性規則實際上是合同法的基礎性規則,這一規則構成了合同法的基石,合同法的很多規則都是以合同相對性規則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所以,理解合同的相對性規則,對於理解整個合同法的制度具有基礎性意義。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學者對此一基礎性的規則缺少介紹。

合同的相對性規則主要包含如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主體的相對性

所謂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二)內容的相對性

所謂內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並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除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合同規定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並不及於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拘束力。

第二、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第三、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合同的保全是例外。

(三)責任的相對性

所謂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合同相對性規則在特定條件下也被突破,債法上的代位權和撤銷權就是其典型。

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債務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思考題:合同相對性之例外

第三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點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適用範圍

二、合同法的特點

第四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一、合同自由原則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法》中含同自由原則的基本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而:

1、.締約自由。《合同法》賦予適格主體不違背強制性法律法規定訂立、不訂立合同的自由。

2.選擇相對人自由。任何當事人都有選擇對方當事人,任何單位、個人非依法不得強迫他人與自己訂立合同。

3、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改變了以往對合同主要條款的強制性規定,賦予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廣泛的決定權。

4.訂立合同的形式選擇權。《合同法》體現了合同形式只具有證據效力的精神,不以合同形式確定合同的效力,這在觀念上和立法上有突破。

5.解約自由。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轉移合同的權利義務、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6.解決爭議的選擇權。當事人可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當事人還可選擇具體適用的法律,這在涉外民商事訴訟中經常涉及。

另外,民訴法、仲裁法也賦予了合同當事人廣泛的自由和權利,這些統一構成了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

思考合同自由原則的例外:

自由作為政治和哲學的範疇廠從來就不是無限擴大和不加限制的,含同自由原則本身也有其侷限性。為此,《合同法》進行了必要的限制。1、強制訂立某些種類的合同,限制和剝奪當事人決定是否訂立合同和選擇合同物件的自由。

如《合同法》第38條。2.規定強制性合同條款,合同當事人不得排除適用,或規定當事人相反的約定一律無效。

如《合同法》第14、53、126、338條。3.《合同法》第4條用"依法"而非"依本法"對合同自由進行了限制,這個"依法"包括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

4.設定某些彈性條款對合同自由原則加以限制,如《合同法》中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當合同自由原則與這些原則嚴重違背時,當事人可依這些原則之規定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或合同中的某些條款,或主張其無效。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可適用這些原則並依職權確認合同或合同條款之效力,從而對合同自由原則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另外,《合同法》第127條有條件地賦予行政機關對合同進行監管的準司法權力,也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

二、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被看作是私法活動的「帝王」規則。在合同法上要求當事人講究信用,格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實現自己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貫穿於合同的訂立、履行直至合同終止以後。學說上將其分為先合同義務、附隨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

第一章概述

第一章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概述 一 要求識記的內容 一 人力資源的概念 p3 人力資源是乙個國家或地區能夠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到社會經濟活動中,為社會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 文化財富的勞動人口。它包括數量和質量兩方面的因素,其總量由人力資源的數量和質量的乘積表示。二 人力資本 p8 人力資本是體現在人身上的技...

第一章概述

第一章綜合佈線系統概述 自1984年美國首次出現智慧型大廈後,智慧型大廈以其安全 高效 自動 舒適和靈活的特點,在世界各地蓬勃興起。但傳統的佈線系統不能滿足智慧型大廈所要求的綜合 便利 經濟靈活 共享等功能特性需求,人們迫切需要開放的系統化的佈線方案。20世紀80年代末期,美國at t公司貝爾實驗室...

第一章侵權責任法概述

本章主要闡述了侵權責任法的調整物件 侵權責任的指導原則以及學習與研究侵權責任法的意義和方法。本章共五節。在學完本章之後應能夠了解 1 侵權責任法的概念和淵源 2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利和民事法益 3 第一章侵權責任法概述 本章主要闡述了侵權責任法的調整物件 侵權責任的指導原則以及學習與研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