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侵權責任法概述

2023-02-04 08:03:04 字數 3747 閱讀 7788

本章主要闡述了侵權責任法的調整物件、侵權責任的指導原則以及學習與研究侵權責任法的意義和方法。本章共五節。

在學完本章之後應能夠了解

1、侵權責任法的概念和淵源

2、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利和民事法益

3、第一章侵權責任法概述

本章主要闡述了侵權責任法的調整物件、侵權責任的指導原則以及學習與研究侵權責任法的意義和方法。本章共五節。

在學完本章之後應能夠了解

1、侵權責任法的概念和淵源

2、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利和民事法益

3、侵權行為的概念和分類

4、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特徵及意義

第一節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概念、特徵、體系和淵源

一、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概念、特徵和體系

(一)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概念和特徵

1、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概念 p44

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2、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特徵

(1)侵權責任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是一種特定的社會關係,它是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之間以損害賠償為核心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侵權責任關係。

(2)侵權責任法是一組相關法律規範的總和,不僅包括《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也包括其他法律檔案中的相關規定,其淵源具有廣泛性。

(3)侵權責任法屬於我國民法的乙個組成部分,其所調整的物件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係。

(4)侵權責任法屬於救濟法、強行法、實體法和財產法。

(二)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體系

1、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結構:「總+分」模式

《侵權責任法》在形式上並沒有分為總則和分則,只是規定了十二章。但是,從法律的具體內容分析和邏輯結構分析,實際上存在總分的結構: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規定屬於總則性規定,相當於《侵權責任法》的總則;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屬於分則性規定,相當於《侵權責任法》的不完整的分則。

第十二章是附則。

2、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科學結構:對「總+分」模式的評價

《侵權責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分別規定的是「一般規定」、「責任構成與責任方式」及「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這些規定都是《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性規定,規定了侵權責任的範圍、侵權請求權及其保障、侵權特別法的效力、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共同侵權責任及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方式、損害賠償請求權、公平責任以及免責和減責事由等。《侵權責任法》在這一部分除了特別規定侵權責任一般條款之外,還特別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性規則。

這些總則性規定具有法律適用的一般效力,在審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應當普遍適用。

《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是對侵權責任型別化的規定,主要規定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過錯推定原則的特殊侵權責任,也規定了部分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侵權責任,但不是對侵權責任型別的全面規定。主要規定的侵權責任型別是:監護人責任、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用人者責任、網路侵權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責任,以及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汙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和物件損害責任。

該法對於一般侵權責任的全部型別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因此,這一部分相當於《侵權責任法》的分則,是不完善、不全面的分則。

準確分析《侵權責任法》的總則性規定和分則性規定,最重要的意義在於,總則性規定是所有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都必須遵守的規則,而分則性規定則需要「對號入座」,具體的侵權責任型別規則只能對具體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同時要適用總則性規定。

二、侵權責任法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

(一)侵權責任法的制定簡介

侵權責任法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是民事基本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展開:何為支架性法律。

我國侵權責任法先以民法典草案第八篇的形式出現。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審通過,是各方利益博弈平衡的結果。 2023年12月26日,139票贊成,10票反對,15票棄權。

花絮:常委會通過而不是全國人大通過,學者不滿。

(二)侵權責任法立法的必要性和意義

【立法說明】侵權責任法是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國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產品質量法、環境保**、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對侵權責任作了一些規定,這些規定對於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國侵權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侵權型別不斷出現,而現行法律有些規定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規定分散在單行法律中,缺乏對侵權責任共性問題的規定。從實際情況看,侵權案件逐年增多。2023年,我國法院受理一審侵權案件已達87萬多件。

2023年以來,全國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權責任法的議案和8件建議。一些部門、地方和專家、學者也不斷提出制定侵權責任法的意見和建議。為了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必要對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範的侵權責任作出規定,制定一部較為完備的侵權責任法。

1、此前沒有完整的侵權責任法;

2、多年來新型別案件審理的需要;

3、現行侵權法律規定不一致,有兩元化問題,比如醫療事故處理,需要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4、現行一些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過於分散,經統計四十多部法律中有民事侵權規定。

5、侵權案件激增。

三、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淵源

侵權責任法的淵源是指侵權責任法律規範藉以表現的形式,它主要表現在各國家機關根據其許可權範圍所制訂的規範性檔案之中。具體來說,侵權責任法的淵源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中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侵權責任法立法和司法的依據。例如,我國《憲法》第37 - 38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這是我國侵權責任法對人格權提供供保護的憲法依據。

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對人權保護的加強,侵權責任法的保障物件逐漸擴大。許多學者認為,侵權責任法也應當對憲法所確立的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如受教育權、勞動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提供救濟。筆者認為,憲法作為民事法律的淵源,主要是從立法意義上而言的。

也就是說,從立法角度來看,憲法應當成為民事立法的依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憲法一般不宜作為裁判的依據。原則上,法官應當以具體的民法規則或類推適用有關的規則來裁判案件,而不能直接援引憲法的規定來裁判案件。憲法所規定的權利仍然是一種公法法上的權利,與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應當分開。

憲法規定的權利要獲得民法的保護,需要先轉化為民事權利。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憲法規定的權利不應當成為侵權責任法保護的物件。

插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

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法釋[2001]25號已失效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1999]魯民終字第258號《關於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姓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復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立法檔案,它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一,《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是由十一屆人大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6日通過的,共分為12章92條。根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來承擔侵權責任,所以,《侵權責任法》是確立侵權責任的基本法律依據。

第二,《民法通則》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前,《民法通則》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主要淵源。但在侵權責任法制定之後,《民法通則》的絕大多數規定都被侵權責任法所吸納,有些規定被侵權責任法所修改和完善,因而按照《侵權責任法》第5條的規定,凡是與侵權任法發生衝突的,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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