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並舉例說明其特徵

2021-03-04 09:56:11 字數 1311 閱讀 9382

債的發生必須有一定的法律事實,引起債的發生的法律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在我國,債的發生根據有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兩類,其中後者包括因不當得利所生之債、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和侵權損害之債等。這裡重點解釋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及其特徵。

《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從該規定來看,不當得利就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自己得到某種利益,並同時又使他人受到損害。

不當得利的事實一經發生,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受損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債的關係。在這一債的關係中,受損害人有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其不當得利的權利,而不當得利人有向受損害人返還其不當得利的義務。

作為不當得利之債的發生根據,構成不當得利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不當得利必須是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2)不當得利必須是一方受益,並同時使他方受到損害;(3)一方得到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害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比如:劉女士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騎電單車的男子搶包,並被摔倒在地使手和臉被劃傷。路上的行人甲記下了電單車的車牌號,當場報警。

電單車男子把車騎到了乙個角落,翻開包搜到了若干現金、銀行卡和乙個手機。他把包和裡面的證件通通扔到路邊,把現金、卡和手機占為己有。

那麼,在這個案例中,電單車男子和劉女士之間即產生了一種不當得利之債。電單車男子取得的現金、卡和手機是通過不合法的途徑,並且在這一過程中劉女士受到了傷害,只有電單車男子受益。而且一方的受益和一方的受損害有著直接的聯絡。

因此,劉女士有權要求電單車男子對返還其不當得利,而電單車男子也有義務返還劉女士的財產並承擔相應的損失。

《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從該規定來看,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而為他人管理財產或事務,使他人受益。

在這種債的關係中,管理人有請求受益人支付未來管理事務所指出的必要費用的權利,而受益人有向管理人支付該項費用的義務。

作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的根據,其構成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或服務的事實;(2)管理人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即管理他人事務,既無法律規定的義務,也為受到他人的委託;(3)管理人是未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即有為他人謀利的目的。

比如,楊先生一家外出旅遊,忘了安排養在院子裡的名貴鸚鵡。一天夜裡,乙個小偷潛入想要打鸚鵡的主意。孫婆婆被驚醒後起床,出門與小偷發生爭執並被小偷打傷,但保護了鸚鵡沒被偷走。

孫婆婆因此住院三天。

在這個案件中,孫婆婆保住了楊先生的名貴鸚鵡還使自己受傷。按理說她是沒有法律上的根據為楊先生保護鸚鵡的,但是這個為楊先生服務的事實確實存在。那麼孫婆婆有權要求楊先生為她承擔醫藥費和相應的費用。

楊先生和孫婆婆之間即產生了無因管理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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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的概念與性質

無因管理作為債的一種發生根據,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當事人成為管理人,受事務管理或者服務的一方稱為本人。因本人一般從管理人的管理或者服務中受有利益,所以又稱為受益人。作為債的發生根據的法律事實,筆者認為無因管理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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