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第六章增值稅法律制度上

2021-06-27 11:49:27 字數 3801 閱讀 8163

第一節增值稅法律制度概述

根據稅基和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各國增值稅可以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型別:

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所含稅款的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可以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稅款的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購入固定資產的已納增值稅,允許一次性從當期銷項稅額中全部扣除。

【解釋】我國增值稅的型別從2023年1月1日開始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

第二節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總結: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管理上的區別:

二、增值稅的徵收範圍(重點)

增值稅的徵收範圍,包括銷售貨物、提**稅勞務、進口貨物。現行增值稅的徵收範圍側重於銷售貨物。

(一)一般規定

1.一般銷售貨物

【解釋1】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解釋2】一般增值稅的「銷售」,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第二,必須有償的轉移。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解釋1】必須是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解釋2】加工、修理修配的物件限於「有形動產」,對不動產的是修繕行為,交營業稅。

3.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境內的貨物。對於進口貨物,除依法徵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徵收增值稅。

(二)特殊規定

1.視同銷售貨物(不同時具備「銷售」的兩個條件)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貨物,依法應當繳納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但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解釋1】銷售代銷貨物加價部分,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手續費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

【解釋2】代銷和委託代銷緊密相連,從經濟交易順序看,委託代銷在前,代銷在後;從納稅順序上看,代銷行為首先視同銷售,委託方收到清單或貨款後也視同銷售。

(3)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乙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解釋】機構之間貨物移送視同銷售的三個條件:第一,限於不同機構之間發生,屬於同乙個企業內部。企業間的貨物移送正常納稅;第二,強調相關機構必須在不同縣(市),反言之,同一縣(市)發生的機構間貨物移送不徵稅;第三,強調貨物移送以後,必須用於銷售。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非增值稅應稅專案(營業稅專案),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5)將自產、委託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注意】考題出將自製貨物用於職工福利,著眼點要放在**上面。一般將自製貨物用於職工福利**都會低,甚至是成本價銷售。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把兩個環節抽成乙個環節,可以把貨物賣了再投資,再以現金形式股利分配)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解釋】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4、5、6、7、8都屬於視同銷售;

外購的貨物用於4、5、6、7、8稅務處理存在差異。

處理上述(4)~(8)項視同銷售行為,應注意比較它們之間的異同,並與不得抵扣進項稅進行區分:

①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6)、分配(7)、贈送(8),即向外部移送——視同銷售;

②購買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4)、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5),一般是內部使用——不得抵扣進項稅;已抵扣的,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2.混合銷售

增值稅和營業稅徵稅範圍的劃分:

【解釋】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首先明確混合銷售並非同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而是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看誰從屬於誰,或者一併徵收增值稅,或者一併徵收營業稅。舉兩個相近的例子。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主營業務繳納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併徵收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人(主營業務繳納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徵收增值稅,一併徵收營業稅。

(3)特殊規定

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建築業)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建築業)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這個規定特殊在混合銷售行為當作兼營處理)。

3.兼營

兼營是指納稅人的多元化經營既涉及到增值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涉及到營業稅(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注釋】掌握兼營業務必須和混合銷售結合起來學習。二者的區別在於混合銷售兩項業務之間有密切的從屬關係,而兼營業務二者之間沒有從屬關係。

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專案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專案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而非一併徵收增值稅)。

4.增值稅的特殊應稅專案(熟悉)

(1)~(3):

貨物**、

銀行銷售金銀、

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徵收增值稅。

解釋:這三項有個共同點,相關行業主體涉及到的主要是營業稅,包括**市場、銀行、典當業。而這些行業中只有非常特殊的專案才涉及到增值稅。

(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徵收增值稅。

【相關鏈結】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不徵收增值稅,徵收營業稅。

(5)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徵收增值稅。

【相關鏈結】郵政部門發行報刊,不徵收增值稅,徵收營業稅。

(6)單獨銷售移動**,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徵收增值稅。

(7)縫紉業務,徵收增值稅。

(8)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製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稅。

【相關鏈結】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製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徵收增值稅。

解釋:以上業務如果是在營業稅的經營場所以內發生的,營業稅;營業稅的經營場所以外發生的,增值稅。

(9)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係的,徵收增值稅。

【相關鏈結】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係的,不徵收增值稅,徵收營業稅。

(10)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採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誌,按貨物銷售(13%低稅率)徵收增值稅。

【解釋1】印刷企業不提供紙張,只提供印刷勞務的,按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7%徵收增值稅。如果自行購買紙張,再進行加工,實際上是自製產品對外銷售行為(表面加工,實為自製)。

【解釋2】印刷的必須是有統一刊號(cn)、有國際標準書號的圖書、報紙和雜誌,印刷其他製品,不享受低稅率。

(11)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

【相關鏈結】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

(12)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徵收增值稅。

三、增值稅的稅率(掌握)

(一)基本稅率

我國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

(二)低稅率

13%的低稅率適用於納稅人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

(三)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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