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重點總結筆記 法律

2021-11-01 03:36:11 字數 3924 閱讀 3492

第六部分法律

第三十二章法律對經濟關係的調整

考點一:法律對經濟關係的調整階段

考點二: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

「調整經濟的法」是調整各種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體,它既包括傳統法律體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產生的經濟法。

考點三:經濟法的調整物件

經濟法的調整物件主要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所形成的法律關係。

第三十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考點一:物權的特徵

物權和債權構成了市場經濟社會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人和財產的結合表現為物權,當財產進入流通領域之後,在不同主體之間的交換則體現為債權。

(1)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

(2)物權屬於支配權;債權屬於請求權。

(3)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採用法定主義。

①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

②債權特別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

(4)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但人的身體不可成為物權的客體。人體器官在未經合法程式和手段與人體分離之前,也不可成為物權的客體。債權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物。

(5)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和優先效力。

①當物權與債權並存時,一般來說,物權優先於債權;

②同一標的物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或性質相同的物權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於成立在後的物權

考點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考點三:不動產登記的範圍與種類

考點四:物權的種類

【其他考點】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如下:

考點五: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徵

1.概念: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誌。

2.所有權的法律特徵:獨占性;全面性;單一性;存續性;彈力性。

考點六: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一、所有權的取得

【所有權取得方式的其他考點】

1.孳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分為:

(1)天然孳息: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法定孳息:因法律關係所獲得的收益。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法定孳息按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交易習慣取得。

2.先佔: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先占應具備的要件:標的須為無主物、標的須為動產;行為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物。

3.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可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1)善意取得既可適用於動產,也可適用於不動產。不動產的轉讓以辦理登記為物權變動的標誌,動產的轉讓以交付作為基本標誌。

(2)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麻醉品等。

(3)貨幣和不記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所有權的消滅

考點七:共有及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一、共有

1.按份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需要注意的知識點: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一定的應有部分。應有部分的確定如果根據意思及法律兩種方法不能確定應有部分的比例時,則應推定為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依據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而不是對共有物按應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權。

(3)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4)《物權法》規定,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1)在共同共有關係(家庭關係/夫妻關係等)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能對共同共有財產確定份額;

(2)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權法》規定,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隨著業主對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轉讓而一併轉讓。

考點八:用益物權的內容和法律特徵

考點九:擔保物權的法律特徵

考點十: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一、抵押權(不轉移財產占有)

1.抵押財產

(1)《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④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運輸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物權法》第184條規定了禁止抵押的財產: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抵押登記

二、質權**移財產占有)

三、留置權

1.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留置權的成立無需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2.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這條規定體現出了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在受償順序上的不同。

3.留置權只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

第三十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一:合同的法律特徵及分類

一、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徵

二、合同的分類

【注】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

主合同。

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

主合同。

借用合同是單務合同、實踐合同、不要式合同、無名合同、

主合同。

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實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

主合同。

定金合同是雙務合同、實踐合同、 要式合同、無名合同、

從合同。

考點二: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違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主要包括無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考點三:合同的訂立過程

【合同訂立的其他考點】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前,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考點四:合同的履行

考點五:合同的終止

考點六:合同的擔保的形式

擔保物權(抵押、質押和留置)都是合同擔保的形式,除了這些物權擔保之外,合同擔保還***及定金。

1.保證

2.定金

考點七: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定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考點八:合同的轉讓、變更及解除

202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複習 消費 儲蓄和投資

三 消費 儲蓄和投資 一 消費理論 1.凱恩斯的消費理論 凱恩斯的消費理論是建立在三個假設或三個前提上的 1 邊際消費傾向遞減規律 即隨著人們收入的增長,人們的消費隨之增長,但消費支出在收入中所佔比重卻不斷減少。邊際消費傾向 mpc 是指消費的增量和收入的增量之比率。mpc c y,或 c y 0 ...

202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複習 市場供給

二 市場供給 一 供給的含義和影響供給的因素 掌握 供給是指某一時間內和一定的 水平下,生產者願意並可能為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數量。市場供給是所有生產者供給的總和。2012年新增 供給函式 表示各種影響因素與供給量之間的函式關係。在假定 之外的其他各種因素不變情況下,只考慮某種商品的供給量和該商品 ...

202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全真模擬試題 十三

一 單項選擇題 共7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 1.以下關於需求 彈性的影響因素說法中,錯誤的是 a.一種商品若有許多相近的替代品,那麼這種商品的需求 彈性大 b.一種商品如果是生活基本必需品,其需求彈性就大 c.一種商品的用途越多,它的需求彈性就越大,反之就缺乏彈性 d.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