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第三章時間總結

2021-12-25 18:12:34 字數 1684 閱讀 9802

1、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檔案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3、合夥企業申請登記合夥企業,只要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能當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4、合夥企業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合夥企業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合夥企業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8、合夥企業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9、合夥企業除名必須要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0、合夥企業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1、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12、合夥企業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乙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13、.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注意:普通合夥企業也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而且不允許合夥協議另有約定。

14、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5、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6、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經濟法第三章3節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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