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製作合法性比較廣告

2021-06-11 18:39:44 字數 842 閱讀 3256

首先我們必須確立乙個觀念,比較廣告本身並不是違法廣告,也並不一定構成違法,從現實中我們接觸到的廣告來看就不難發現這一點。

只是在比較廣告在出於不正當的目的被利用時往往會侵犯到其他品牌的正當權益,進而構成非法或者產生爭議。而正是此類非法比較廣告的負面效應給正常的比較廣告蒙上不白之冤,在很多人的第一印象裡總是覺得比較廣告是一種「批評別人與自我表揚的廣告」,「違法的廣告」。所以,我們必須明確什麼樣的比較廣告才是合法的,什麼樣的比較廣告是非法的,從而為正常正當的合理合法的比較廣告樹立標準,從而在正常的廣告設計製作活動中更多更好的應用比較廣告。

設計製作合法性比較廣告的基本標準

比較廣告首先應該具備一般廣告的基本屬性,當然也要符合相關法規對其的規定。比較廣告的廣告主不能以其市場領導地位或強勢地位來誤導或蒙蔽欺騙消費者,廣告內容不能含有任何不正當競爭內容;廣告主在所發布的各類**的廣告中的關於產品的相關表述必須是真實客觀可以求證的,廣告中提及或依據的資料、資料都是真實客觀可以求證的;廣告主在全部商品廣告宣傳中必須誠實守信、飽含善意,杜絕利用在相關資訊資源方面的不對等態勢誤導蒙蔽消費者;此外,同行之間、競爭者之間,不允許相互詆毀、貶低他人品牌及相關資訊以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滿足了以上基本要求,現在我們可以來把合法性比較廣告的標準歸納一下:

1.比較廣告的可比性

廣告主發布製作的比較廣告的廣告內容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也就是說廣告中所比較的內容必須是同一類產品或服務的共性特點,比如食品原材料的**源、生產過程中的工序、技術手段等。此外,比較的內容及產品應該是同時代所處同一市場的產品,現實中沒有的或是早已淘汰的、禁止使用的產品是不應該與之發生比較的,比如,有一款感冒藥以早已被禁止的含有ppa成分某品牌感冒藥作比較來宣傳自身,這本身就是對消費者的誤導與欺騙。當然,該感冒藥的廣告也被相關部門所禁止。

論比較廣告及其合法性

作者 冀冉 學理論 下 2011年第12期 摘要 比較廣告是在廣告宣傳中將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同一競爭領域內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比較,以使消費者產生此種商品或者服務更優於其他競爭者認識的廣告形式。比較廣告是一種爭議頗大的廣告形式,利弊共存。如何將比較廣告納入到法律規制的範圍之內,發揮其優勢而抑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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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法性審查原則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對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 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 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審查的物件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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