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2021-06-08 09:20:09 字數 1141 閱讀 2090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保證重大決策符合法律規定,防止決策的隨意性、減少決策失誤率,根據《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關於落實**企業法制工作三年目標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重大決策是指涉及企業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增減資本以及重組改制、重大投融資、制訂和修改公司章程、產權(股權)變動、對外擔保、智財權等對企業生存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營決策,以及總經理辦公會認為屬於重大決策的其他決策事項。

第三條凡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決策事項,在作出重大決定之前,必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體決定。

公司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的日常工作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

第四條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決策事項在提請審查前,主管部門/子公司應對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所要解決的問題、制度、措施進行調研、論證後,形成決策草案。

第五條要將形成的重大決策草案送交企業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時應附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說明;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省、市的相關政策,以及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

(三)重大決策事項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說明以及經驗;

(四)論證結論和反映各方意見的相關材料;

(五)企業法律顧問認為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決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法律顧問可以將其退回起草部門/子公司,或要求起草部門/子公司修改和補充材料後再申報:

(一)提請事項的基本條件尚未成熟的;

(二)無法定依據或超越法定許可權的;

(三)有領導、部門/子公司對草案的主要內容有較大分歧意見,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條合法性審查內容主要有:

(一)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二)是否超越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式;

(四)其它合法性審查事項。

第八條合法性審查結束後,企業法律顧問要形成書面審查意見,明確說明合法、修改、反對的理由和依據。

第九條主管部門/子公司根據審查意見修改方案。

第十條主管部門/子公司將修改後的方案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本制度所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二〇一三年月日起施行。公司以前下發的有關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與本制度相衝突的,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合法性審查制度

一 合法性審查原則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對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 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 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審查的物件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合法性審查制度

為規範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實施,確保公平 公正執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制度。第一條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專 兼 職法制員負責對實施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 海洋與漁業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

行政公文合法性審查制度研究

作者 陳胤巖 法制與社會 2016年第13期 摘要行政公文合法性審查制度在我國一直處於欠缺的狀態,行政公文違法的現象較為嚴重,導致了 在公共管理上的公正性失衡。全面進行行政公文合法性審查制度的構建,則應以制定國家層面的各項統一規範為基礎,以司法審查制度為核心,以權力機關的審查制度和行政機關內部審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