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企業薪資保密制度的合法性

2021-06-21 05:41:52 字數 1257 閱讀 8640

一.民事行為參與者

要明確企業薪資保密制度是否合法,我們必須明確民事行為參與者雙方:企業和員工。這是毫無疑問的。

二.確認民事行為的物件:薪資資訊。

即是權利和義務指向的物件,也是民事行為的客體:薪資資訊。

三.參與方對客體的可處置性。

企業和員工對薪資資訊的處置權歸屬。企業薪資的制定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基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地方立法及行政法規,因此企業薪資的基本資訊是有處置權的。但是,一旦企業與自然人簽訂勞動合同,並將薪資資訊明確固定下來,我們就必須明確企業對於具體的薪資資訊是否有處置權。

明確到個人的薪資資訊**於確認僱傭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而薪資是企業對勞動者勞動支付的報酬,資訊無疑是附屬於薪資的屬性。因此,從確認薪資的合同確立開始,薪資資訊就依附於薪資而被勞動者擁有了完全的處置權。

我們也可以加入這麼一種假設:假如勞動者薪資資訊屬於企業,那麼,企業就有完全的處分權,那麼企業隨意公開勞動者個人薪資資訊會也是合理的,但是勞動者無疑會受其害,那麼我們就無法解釋處置個人權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原由。

因此我們說員工個人的薪資資訊已經是個人資訊的一部分,企業是無權處分的!

四.確定民事行為的性質:契約

我們明確了薪資資訊的歸屬,那麼企業對勞動者個人資訊處置的權利,以及薪資保密制度的合法性**是什麼呢?很明確,就是契約。企業薪資保密制度實際上是勞動者放棄一部分對資訊的處置權,換取一定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五.企業也必須保護勞動者薪資資訊。

企業因契約而同時產生了對勞動者薪資資訊保密的對等義務,企業薪資保密針對的物件其實是除勞動者個人以外的所有人,因此企業洩露勞動者個人薪資資訊同樣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根據公平原則,企業薪資保密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對價。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企業要求勞動者放棄一部分對個人資訊的處置權限制了勞動者個人的權利的行使,因此企業必須支付一定的補償,以此作為對價。同時,企業和勞動者可以約定對於違法契約的處罰,但是也必須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進行約定。

如果單單約定勞動者一方承擔的義務與違約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那麼如果合同由於主要條款顯失公平,合同效力可撤銷,那麼對勞動者也就沒有必然的約束力。

六.現實中出現的問題

我們經常看到企業勞動合同或者企業規章制度對於勞動者薪資保密籠統的進行規定,一般就是在勞動合同中附加員工有義務保密薪資薪資的條款和對勞動者的處罰條款,沒有確定企業承擔的義務和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在沒有支付對價的前提下,明顯是顯示公平的,那個該約定對勞動者就沒有必然的約束力。同時,因違反約定企業對員工處以的罰款如果違反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侵害員工利益的那麼勞動合同是完全可以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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