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企業職務發明制度的建立

2021-06-06 01:07:07 字數 1545 閱讀 7233

第四,明確非職務發明主張的處理。發明人主張其報告的發明屬於非職務發明的,如果企業對於發明人的主張沒有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進行正式書面答覆的話,則依據《送審稿》的規定,將視為企業同意發明人所作出的其發明屬於非職務發明的主張。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企業應當明確對發明人的非職務發明主張進行答覆的具體責任人、答覆時間、答覆形式、答覆內容、發明人提出反對意見的時間、形式以及爭議解決途徑等。

第五,明確職務發明的處理。發明人所報告的發明屬於職務發明的,企業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或者與發明人約定的期限內就是否在國內申請智財權、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予以公開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發明人;同時,應當向發明人明確在前述期限內,發明人未得到企業通知的,可以向企業進行書面催告,經催告後,企業仍未給予答覆的,則視為企業就該發明作為技術秘密進行保護。同時,在企業決定對所報告的發明申請智財權的情況下,企業可要求發明人給予必要的配合。

第六,明確對發明人擅自申請智財權情況的處理。企業應當明確告知發明人對於其擅自將職務發明申請智財權的,該申請產生的權利應由公司享有,其據此所獲得的有關收益也應當全部歸還企業。

建立獎勵、報酬、補償制度

結合《送審稿》的規定與企業當前實際,企業還可以建立發明獎勵、報酬、補償制度。

第一,明確獎勵、報酬、補償的條件。給予獎勵的條件應當是企業就發明人的職務發明申請並獲得了智財權;給予報酬的條件應當是企業轉讓、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自行實施所獲得的智財權並取得了經濟效益;給予補償的條件應當是企業決定對發明人的職務發明作為技術秘密進行保護。在以往實踐中,不少企業為了鼓勵發明人多提出發明創造,其在將發明人的職務發明提交智財權申請後就開始給予發明人獎勵,而在該申請最終獲得授權後,企業會再給予額外獎勵或者不再給予其他獎勵,對於這些企業而言,其可以在其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其在將智財權申請提交後給予發明人的獎勵即是《送審稿》中所規定的獎勵,這樣即使在該智財權申請被授權後企業未再次支付額外獎勵的情況下,仍可避免在企業與發明人之間出現企業是否履行了支付獎勵的義務的爭議。

第二,明確獎勵、報酬、補償的標準。首先,企業在確定有關標準時,應盡量徵詢發明人的意見,並盡量採納發明人的建議;其次,企業不能變相取消發明人所享有的獲取獎勵、報酬和補償的權利或者對發明人就上述權利的行使附加不合理的條件;再次,針對於發明人為多數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其規章制度中明確各職務發明人所能獲得的份額的確定方式,一般而言應根據各發明人對職務發明的貢獻度來確定其應得的份額,但在實踐中,也有不少企業要求各發明人通過自行協商的方式來確定各自應得的份額或者是直接規定各發明人所得份額均等。

第三,明確獎勵、報酬、補償的支付形式、期限。支付形式可以是以現金的方式進行,也可以是以股權的形式進行支付。獎勵可以在企業獲得智財權後一定期限內進行支付;報酬可以在企業獲得智財權許可費、轉讓費後的一定期限內進行支付;補償可以在企業作出對職務發明以技術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的決定後的一定期限內進行支付。

第四,明確向職務發明人告知的事項。明確告知發明人所享有的權利:對發明享有署名權以及獲得獎勵、報酬和補償的權利;了解企業所獲得經濟效益的有關情況的權利;在與企業的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對在終止前完成的與企業業務有關的發明繼續享有署名權以及獲得獎勵、報酬和補償的權利。

另外,還需要向發明人明確告知因獎勵、報酬、補償而與企業發生糾紛時,其可以尋求的救濟途徑。(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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