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一部合同管理制度

2021-06-06 01:10:28 字數 2321 閱讀 4870

一、 目的

為了規範銷售合同制定、加強銷售合同管理、合理規避合同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銷售合同的簽訂、審批、變更、保管等各項事項的規範和管理。

三、 簽訂原則

簽訂銷售合同時,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以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四、 合同形式規範

1、 標準銷售合同的格式由公司總經辦統一制定,並存檔於市場部的工作資料夾中。

2、 一般情況下,銷售合同需採用總經辦制定的標準合同文字;特殊情況下,經總經辦批准後,由市場部、相關人員與客戶共同擬定銷售合同。

五、 合同內容規定

公司銷售合同的簽訂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 產品名稱、規格、工藝、單價、數量等;

3、 運輸方式、運費承擔方式、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明確具體的驗收方法;

4、 付款條件、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專案類合同首付不應低於30%,特殊情況報總經辦審批)

5、 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6、 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7、 具體談判業務時可選擇的其他與銷售業務相關的條款;

六、 合同審批

1、 本公司所有對外銷售合同必須經過合同評審程式方可簽訂;

2、 在合同簽訂和修改前評審,銷售部主管會同相關人員進行合同初審,初審通過後,交由總經辦複審簽字後方可蓋章簽約。

七、 簽訂許可權

1、 銷售合同總額在3000元(叄仟元)人民幣以內的,報銷售主管審批,由銷售員自行決定是否需要簽訂合同。

2、 銷售合同總額在3000元(包含叄仟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簽訂合同,合同內容報銷售主管、總經辦審批後,由銷售員與客戶簽署;如遇特殊情況,須在下單前,提早報總經辦審批。

八、 銷售合同的履行

1、 銷售合同總額在3000元人民幣以內的,不論是否簽訂合同,銷售人員都有責任在3個月內將所有款項收回,未能收回的尾款,公司將暫扣銷售員該季度相對應的銷售提成;如遇特殊情況,須在訂單下單前向總經辦反映報批,否則銷售員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尾款的及時**。

2、 銷售合同總額在3000元(包含)人民幣以上的,由財務協同銷售員進行尾款的**工作,財務可根據合同的相關款項,決定是否簽字下單生產或者發貨,同時財務也有責任根據合同的相應條款、期限督**售員及時回款;如未能按照合同之約定及時督**售員回款到位,或款項未經確認到賬,財務擅自在發貨單上簽字由銷售員將貨物發出的,則財務應負失職之責,相關銷售員則將暫扣該季度相應的銷售提成。

3、 一些長期或優質的客戶,在合同的簽訂以及款項的支付方面,原則上同樣按正常流程進行,如遇特殊情況,由銷售員將合作方式報總經辦審批,審批通過後方可執行。

九、 銷售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客戶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要求時,銷售員應從維護本公司利益的角度出發,採取恰當的處理方式,保證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 因客戶原因造成合同變更或解除的,銷售員必須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

3、 因本公司過錯造成客戶要求變更與解除合同的,銷售員應及時與客戶溝通,並主動承擔責任,以免造成雙方損失擴大。

4、 因雙方願意造成客戶要求變更與解除合同時,銷售員應與對方積極協商,共同解決。

5、 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採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包括:合同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掃瞄件等,並蓋有印章,所以口頭形式的變更或解除,本公司不予承認。

6、 確實有必要需要進行變更或解除的合同,銷售員必須提前上報總經辦,經總經辦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否則銷售員無權擅自變更合同內容,或私自解除合同。

一十、 銷售合同的糾紛處理

1、 在處理合同糾紛時,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 本公司員工在處理糾紛時,應及時上報上級,積極主動地做好相應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3、 在糾紛處理的協商中,達不到預期要求時,可依據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進行訴訟或仲裁。

十一、合同資料保管

1、 銷售合同原件由行政部統一保管,財務部留存乙份,方便檢視並督促合同的及時有效實施,市場部留存乙份,以便隨時查閱;

2、 市場部必須對每份合同建立電子檔案,分類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

3、 每份存檔合同必須資料齊全,應包括合同正副本、附件、**,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

4、 市場部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銷售合同的台賬,台賬主要內容包括: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對方單位、專案名稱、合同**、履**況等,台賬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十二、附責

1、 本制度由市場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2、 本制度報行政部、財務部、總經辦審批簽字後,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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