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性

2022-11-03 16:12:02 字數 1313 閱讀 5889

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性人力總監廖亮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從這一條款的內容分析,用人單位有制定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力和義務;從企業有效管理的角度分析,完善的勞動規章制度更有利於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及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可以作為企業用工管理的依據,也可以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勞動規章制度實際上是企業內部的「法律依據」。但是,用人單位並非可以隨意制定規章制度,也並非制定的任何規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文就如何保證規章制度的合法性,作乙個簡單的介紹。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合法的規章制度應當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一、內容合法。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僅應該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還應該合理公平、符合社會道德,否則將會被視為內容不合法。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必須注意不能低於法律對於勞動者保護的

最低標準,尤其要重視勞動基準法對勞動者保護的一些強制性規定、避免出現牴觸的情形。

二、民主程式。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該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三、公示程式。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公示規章制度,其目的在於讓勞動者知悉對其有約束力的規章制度。

公示是用人單位的單方行為,無須徵得員工的同意。公示的方法多種多樣,目前較為常見的辦法包括:

1、直接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設定專門條款,讓員工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確認;

2、將規章制度以手冊形式發給員工,讓員工在簽收單上簽收;3、將規章制度放置網上,通過計算機技術記錄員工的瀏覽記錄;4、在企業公共區域將規章制度內容全文公告,並且將規章制度的公示現場以拍照、錄影的形式記錄備案;

5、將規章制度傳送到員工的電子郵箱,儲存發信記錄;6、將規章制度作為員工的考核專案,並記錄員工的考核結果;7、組織員工學習規章制度,並儲存學習記錄。不管採用何種公示方法,用人單位都應該確信該種方式能夠讓員工知悉所公示的規章制度,同時,用人單位也應該注意儲存公示的證據。

用人單位在制定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式和公示程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後果;勞動者在參與仲裁和訴訟的時候,也應該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附帶經過民主程式和公示程式的相關證據進行審查,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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