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試行版

2021-06-11 18:35:29 字數 2972 閱讀 2164

一、 目的

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完善印鑑管理與使用制度,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及分公司、專案部。

三、印章管理職責

(一)、行政部作為公司印章管理的職能機構,負責全面管理所屬各公司印章的管理工作,對所屬各公司印章管理進行監督、指導、檢查、考核。

(二)、所屬各公司(專案部)下設印章管理專員(建議行政專員兼任),具體負責印章用印審核、登記、使用的管理。

四、公司印章的刻製和啟用

(一)、印章的刻製

1、公司印章的刻製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或子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製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公司公章、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簽字章)、專案章統一歸行政部刻製。因銀行預留印鑑的需要,可另刻製一枚法定代表人印章,留印模在財務部。

4、所屬各公司刻製公司合同章、財務專用章、銀行預留印鑑私章,暫由公司報行政部按規定統一記刻製,並留印模。

5、公司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所有印章因公司名稱變更或長期使用自然損壞,需另行刻製印章的,應報經總部行政人事部審批同意後,方可刻製。同時提前十個工作日知會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按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並填寫《印章制(換)發申請表》,做好變更、留印模、留證明等準備工作。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儲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五、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合同專用公章暫由市設計院集團公司專人管理。

2、公司公章、設計章、法人章印章及簽字章由行政部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人章(銀行印鑑)、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專案部印章由專案經理指定專人專櫃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集團公司行政部綜合備案。

2、印章領用需做好登記,包括印章名稱、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資訊。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章外帶申請單》,徵得其部門主管同意,並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帶離公司。

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 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儲存,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資訊。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宣告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總部行政人事部或子公司相關部門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六、印章使用

(一)、使用範圍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業主單位簽定主合同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5、凡需加蓋法定代表人私章的用法定代表人私章。

(二)、使用程式

1、公司材料人工費合同、專案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涉及到公司經濟及工程質量安全重要檔案,用印都須按標準程式,即先經部門經理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後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檔案的影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檔案、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匯報用印空白檔案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檔案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4、工程專案圖紙及資料必須經專案經理或技術負責、設計師按資料規定簽字審核。

(三)、本著分級授權審批的原則,公章、法人印章(簽字章)、設計章審批流程規定如下:

1、行政人事類及流程

2、市場經營類及流程

3、工程類及流程

4、財務類流程

6、以上資料未涉及到的均按標準程式審批,如有以上資料內容部門經理審批出現疑異的,同樣按標準程式審批,若以上檔案型別或流程如有變更,另行通知。

7、公司專案部印章規定:

(1)各專案部章由專案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公司領導審批,由行政部統一刻製。

(2)專案印章的使用範圍:僅限於與本工程建設方及相關業務部門之間的聯絡、證明資料(如工程設計、技術變更、來往簽單等)。工程各類經濟合同、協議無效,必須在公司蓋章。

(3)一般性資料由專案負責人審批,重大問題由專案經理請示公司分管領導後方可蓋章。

(4)專案部印章由專案負責人領用,指定專人登記管理,應按規定進行用印審批登記,工程完工15日內印章、印章登記冊、用印的工程技術資料交回公司行政部或質管部存檔。

(4)不在規定時間交回印章及登記表的專案部處1000-10000元罰款。

七、 違紀處理

(一)、違反規定用印,相關責任人處以100-2000元的罰款,並追究相關經濟和安全損失,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二)、違反規定私刻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專案章等),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100000元罰款,並追究相關經濟和安全損失,情節嚴重的報送公安機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並保管專員應將《印章使用簽批單》儲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人事部門彙總存檔。

八、 其他

(一)、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的行政部所有

(二)、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附件:1.《印章使用申請單》

2.《印章外帶申請單》

3.《印章制(換)發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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