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2021-06-05 23:10:49 字數 1900 閱讀 2774

1、目的:

為規範公司印章管理,確保印章安全使用,維護公司權益。

2、範圍:

明確印章刻製、使用、銷毀的程式,適用於公司內部各類印章的管理。

3、職責

3.1 檔案室管理員負責按規定刻製、保管、借用印章,並儲存相關記錄。

3.3 各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印章使用的申請與審批。

3.4總經理和董事長是公司印章使用和授權的最終決定人。

4、內容:

4.1 印章的分類:

4.1.1一類章:涉及公司重要權利義務的印章,包括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企業法人章、發票專用章、公司領導私人印章等。

4.1.2二類章:各部門行政章。

4.1.3三類章:屬於一般識別性質的用章,如檔案(圖紙)屬性章等。

4.2印章的刻製:

4.2.1新成立的部門與專案部需刻製新印章應填寫《印章刻製申請表》,對申請用途應作詳細說明,按程式經過審批後方可刻製,並將《印章刻製申請表》歸檔,作為以後用印的重要憑據。

4.2.2

一、二類章的刻製必須經總經理和董事長批准;三類章的刻製須申請部門與行政部批准。

4.2.3 行政部負責到指定單位刻製印章,並對相關樣本存底。

4.3印章的保管:

4.3.1 各類印章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印章管理員必須及時(2小時內)向主管領導報告。

4.3.2 印章管理員長期外出時須將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貽誤工作,印章移交須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印章圖樣等資訊。

4.4 印章的使用:

4.4.1 印章使用都必須辦理登記手續。登記的專案應包括:用印日期、檔案內容、用印部門、用印次數、批准人、經辦人、備註等。

4.4.2用印頻繁的人員,由職能部門提出申請,經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可直接授權給相關責任人,相關批示應在印章管理員處登記備案,得到授權的責任人在許可權範圍內可直接簽字用印。

4.4.3得到授權的責任人用印,印章管理員認為有必要請示上級領導重新確認的,有權拒絕用印。

4.4.4一般人員用印,必須經過審批。使用一類章須經申請部門、行政部審核,總經理和董事長批准,使用

二、三類章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批准。

4.4.5 涉及公司重大權利義務關係或者其他法律關係的合同、檔案、資料需用印的,須按規定諮詢法律顧問後,報公司總經理和董事長批准。

4.4.6 蓋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觀,落款處加蓋的印章應騎年蓋月。合同應加蓋騎縫章。

4.4.7 帶存根的公司介紹信,應在連線線和在落款處兩處壓印。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

4.4.8嚴禁在無內容的空白紙上蓋章。

4.4.9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經公司總經理和董事長批准,在規定的時間內專人負責借出和歸還。

4.4.10因私人事務需使用公司印章的,須經行政部審核,總經理和董事長批准後方可使用。

4.4.11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印章停止使用:

①、機構變動或組織機構名稱改變;

②、公司通知改變印章圖樣;

③、印章使用損壞;

④、印章遺失或被竊,宣告作廢。

4.4.12停止使用的印章經執行副經理和董事長批准後予以銷毀,印章管理員負責銷毀,並需證明人在場,銷毀後做好相關記錄。

4.4.13《印章刻製申請表》、《用印授權審批表》附後。

5、檢查與獎罰:

5.1 公司全體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制度用印,行政部負責不定期檢查各類印章的使用情況。

5.2未經審批違規用印的,一經查處,對於印章管理員與使用人均罰款200元/次,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5.3 根據「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印章借出後,由於用印不規範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和引發法律糾紛的,對使用人、批准人,分別追究法律責任。

6、附則: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並負責解釋、補充、修訂和歸口管理。

附表1:

印章刻製申請表

附表2:

用印授權審批表

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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