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2021-06-04 05:53:26 字數 3177 閱讀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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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正確使用關係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為進一步加強本公司各類印章的管理,確保印章使用安全,防範印章使用失誤及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印章類別

第二條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專用章(包括財務專用章等)、人名章(包括法人章、法人手簽章、總經理手簽章等)、銀行預留印鑑、部門章等各類印章。

第三章印章的刻製

第三條公司的公章、各部門章和專用章等的刻製必須報總經理批准,印章的刻製、變更、登出、歸檔等工作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印章刻製流程:

1、公司內增設機構或機構更名,需刻印章或更換舊章的,須填寫《刻章申請單》(見附件一),報主管領導審核簽字;

2、主管領導簽字後,申請部門將《刻章申請單》交公司辦公室報總經理批准;總經理批准後由辦公室按照統一標準刻製後交由使用部門使用。

3、新刻製或更新的印章,使用前一律用印油留取印痕,領取人填寫《印鑑使用留樣登記表》(附件二),報辦公室備查,永久儲存。更新印章需交回舊章。

4、有印章的部門撤銷後乙個月內,主管部門須將印章交辦公室。

5、未經上述審批程式私自刻製的,將追究責任。

第四章印章的管理

第五條公司印章原則上由辦公室負責保管,各部門印章或專用章由部門負責人或部門指定專人保管與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第六條各印章保管:

1、公司公章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授權公司辦公室專人保管並蓋章;

2、各類專用章由其相關部門指定專人保管並蓋章,其中涉及財務的相關印章(包括各種預留印鑑章)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並蓋章;

3、人名章由自身保管或由其指定的專人保管,且應該做到合同章、財務章與人名章分開保管,公司在銀行的預留印鑑由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並蓋章;

4、各部門印章分別由各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並蓋章。

第七條各式印章原則上只准許保留一枚,因業務需要加刻的,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總經理審批同意後刻製。同一名稱印章有多枚的,需編號區分。

第八條印章保管員暫離崗位時,可臨時委託辦公室其他人員保管,但必須做好交接手續。

第九條所有用印檔案,必須列印清晰、整潔、規範。 第十條第十條各種印章如有遺失或誤用的,由印章或專用章管理的部門負責人全權負責。

第十一條嚴禁塗改印章,如將部門專用章改換成公章使用,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三條撤、並管理部門的印章以及因業務撤消或調整不再使用印章,應於機構調整檔案下發後三日內上繳公司辦公室,報辦公室封存。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條辦公室與公司各部門都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記表》,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登記表上予以記錄(用印時間、用印部門、用印數量、用印人等)。

第十五條使用印章時,用印人需詳細填寫《公司印鑑使用審批表》(見附件三),將其與所需用印的資料上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准後,印章保管員方可蓋章。

第十六條公司的各類印章原則上只限在公司內部使用,因公外出或特殊情況(成批加蓋不方便搬動的證書、報表、檔案等)需使用的,必須填寫《印章外帶登記表》(見附件四),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批,用畢立即歸還。

第十七條所有蓋章檔案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核並批准後才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公司財務專用章僅作公司對外開具的票據和與公司相關的金融事務以及財務報表的用途;如違反此項規定造成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第十八條印章管理人員在蓋章前應對所需蓋章的檔案進行審閱,如在文書的內容、手續、格式等方面發現問題或疑問,應請示領導。在一些重要的用印情況下,更要加強審閱工作。經核對無誤後方可蓋章。

對違反或不符合公司規定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員應拒絕蓋章。

第十九條涉及法律事宜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公司法務部審核後方可蓋章。

第二十條公司印章的用印範圍及審批:

1、需要蓋公司公章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審批後,到印章保管人處蓋章;

2、公司合同章的用印及審批,相關人員要根據公司《合同評審審批許可權及程式規則》規定評審、審核、審批程式執行,需報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的,要及時提交總經理或董事長,重大合同或董事長、總經理認為需由法務部提出意見的,先由法務部簽署意見,在經過最終審批人批准後方可蓋章。

3、涉及與財務部工資單、企業開戶、開具紅字發票申請等有關的公司印章用印由財務部簽字,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蓋章;

4、各部門專用章應根據各自權利和義務使用,不得用於對外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協議書等法律文字。部門專用章對內使用的,必須經部門負責人簽字方能蓋章;對外使用時,須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經公司總經理或副總批准方可使用。

5、凡公司發出的一切正式公文,憑簽發人在稿件上簽字,並校對公文材料無誤後,才能用印,對未經批准的檔案,不得擅自用印6、以公司名義開出的介紹信、證明材料等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審批後蓋章。

7、公司領導簽章由保管部門在公司領導授權使用範圍內使用。

8、各部門為履行某一項專門業務而刻製使用專用印章的,只能在使用範圍內使用。

第七章蓋印

第二十一條蓋出的印章要位置恰當,圖案清晰,文字端正。

第二十二條有固定或指定蓋章處的檔案應在規定蓋印處蓋章,如果沒有指定,蓋印人應參照有關規定,選擇適當位置蓋印,通常蓋在文章末尾與年、月、日之間,具體位置要求:上部不壓正文、下部不騎年跨月。

第二十三條正式印章應用紅色印泥或印油,專用章或其它印章根據有關規定可用紅色、藍色或紫色印泥或印油。

第二十四條如果檔案需蓋多個印章,各印章不能交叉重疊,不能壓正文,不能蓋出紙邊。

第二十五條嚴禁在空白紙張上或紙張的空白部位上蓋章。

第二十六條各類資料蓋章須留文存檔,使用人向印章保管部門提供乙份蓋章資料影印件,以備查閱,蓋印資料超出2張的請提供清單。各部門應建立用印登記,嚴格各類印章的使用。

第八章責任

第二十七條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未經批准擅自動用印章或擅自攜章外出發生丟失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理,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制度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根據違章制度直接追究印章主管人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隨公司的發展需調整修改的,經總經理批示生效。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所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刻章申請單

印章外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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