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2021-03-03 23:57:06 字數 1945 閱讀 9697

附件:中國通訊建設北京工程局****

為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合理調配企業人力資源結構,進一步深化員工動態管理機制,增強員工愛崗敬業、競爭上崗意識,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上級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待崗人員的範圍

㈠ 公司通過重組改制、精簡機構、調整變動組織、競爭上崗等方式合理調整人力資源結構、優化崗位配置時,造成無工作崗位的員工;

㈡ 經考核,達不到考核標準、不具備上崗條件的員工;

㈢ 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又無法進行轉崗的員工。

二、待崗人員的確定

㈠ 申報待崗人員的單位(部門)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擬待崗人員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含本辦法所規定的或公司其他規定的待崗理由。人力資源部審核後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擬待崗人員所在單位接到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要向待崗人員明確待崗人員管理辦法,並填寫《待崗人員登記表》。

㈡ 待崗人員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待崗人員培訓教育等活動。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待崗人員教育培訓等活動,按曠工處理。

㈢ 待崗人員的待崗時間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2年,並與員工本企業工齡掛鉤,工齡10年(含)以內的待崗時間不得超過1年;工齡10年以上的待崗時間不得超過2年,但對在本企業連續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的待崗人員,可採取單位與員工進行協商,按離崗退養辦法處理。

㈣ 待崗人員的日常管理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

三、待崗人員的培訓、安置與分流

㈠ 待崗人員待崗期間,人力資源部適時組織待崗人員進行1-2次的再上崗和轉崗業務培訓,本著「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促進待崗人員在待崗期間不斷學習,掌握新技能,創造再上崗條件。

㈡ 鼓勵待崗人員充分利用社會教育資源,通過參加多種形式的既發揮本人特長又與擬上崗崗位相關的培訓,通過參加社會培訓而重新競聘上崗的,公司給予培訓費補貼,補貼標準執行《公司培訓管理辦法》。

㈢ 待崗人員待崗期間,公司應積極為待崗人員再上崗創造條件,當崗位空缺時,要根據待崗人員本人提出的上崗申請,組織相關考試考核,考試考核合格的,安排其上崗。公司招聘員工時,在同等情況下,應優先考慮待崗人員。

㈣ 鼓勵待崗人員發揮主觀能動性,克服困難,自立自強自謀職業。自謀職業的員工應終止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同時企業應給予經濟補償:原則上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根據員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最多可補償12個月平均工資,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四、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止與待崗人員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

㈠ 連續兩次培訓考試(核)不合格的;

㈡ 待崗期滿仍不能上崗的;

㈢ 待崗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

㈣ 待崗期間拒不接受公司組織的教育培訓等相關活動的;

㈤ 待崗期間拒不接受公司工作安排的;

㈥ 待崗期間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第二職業或到外單位上班未取得公司許可的;

㈦ 公司其他規定的。

五、待崗人員生活費及福利待遇

㈠ 待崗人員生活費與員工企業工齡相掛鉤,自待崗之下月起按以下標準發放:

1、待崗第一年生活費標準:員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50+本企業連續工齡)%;

2、待崗第二年生活費標準:第一年待崗生活費標準×80%;

3、待崗生活費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

㈡ 待崗人員待崗期間社會保險繳納種類應與在崗時相同,住房公積金繼續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扣繳標準按企業相關規定執行,個人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繳,醫藥費報銷標準按在崗標準執行。

㈢ 待崗人員生活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公司代扣代繳。

㈣ 待崗人員待崗期間不參加公司薪酬調整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㈤ 待崗人員生活費及相關費用由待崗人員待崗前所在單位(部門)負擔。

六、附則

㈠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㈡ 本辦法執行中如與國家政策不符的從國家政策。

㈢ 本辦法經公司職代會通過後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公司原《富餘人員安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待崗人員審批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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