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2021-04-23 14:32:48 字數 2570 閱讀 890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集團公司借用人員管理工作,促進公司人力資源合理配置,防止人員借用的隨意性,本著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範管理的原則。根據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借用,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人員從原單位借用到其他單位執行指定工作的行為,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與原單位人事關係保持不變。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本部及板塊公司。

第二章借用條件

第四條集團公司各部門(單位)按照機構編制,開展各項職能工作,原則上不得借用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借用工作人員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一段時間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本部門(單位)人員嚴重不足的。

(二)機構職能調整,工作任務較重,本部門(單位)人員不足,不能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

(三)崗位出現空缺,暫時無法解決人員編制,影響工作的。

(四)集團公司黨委上級部門所交辦的突發性、臨時性工作任務,本部門(單位)人員不足的。

(五)其他工作需要借用人員的。

(六)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得使用借用人員。

第五條擬借用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在冊在職人員。

(二)政治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具有借用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用到專業性較強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四)符合工作迴避的有關規定。

(五)身體健康。

第三章借用期限及審批

第六條工作人員借用期限。

借用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借用期滿後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長借用時間的,應提前一周向組織人事部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用手續。

第七條借用人員審批程式。

(一)由借用部門(單位)徵得擬借用人員所在單位及本人同意後,向組織人事部書面提出借用申請。借用申請須註明被借用人的基本情況、具體借用的崗位(承擔的業務)、借用理由及借用期限等。

(二)借用部門(單位)在組織人事部領取《貴州旅遊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用人員審批表》,填寫有關內容,被借用人員本人簽字同意後,經借用部門(單位)及擬借用人員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借用部門(單位)及擬借用人員所在單位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組織人事部審核——報請組織人事部分管領導同意後,報公司主要領導同意,由組織人事部下發書面借用通知。

第四章借用人員管理

第八條借用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借用人員在借用期內由借用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參加借用部門(單位)的一切集體活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享受借用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業務培訓。

(二)借用期間,借用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係不變,借用人員不再承擔原單位工作任務。原單位要按規定做好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的薪酬福利發放及調整、社會保險、公積金及增量的繳納、職稱等管理工作。

(三)借用人員應嚴格遵守借用部門(單位)職工行為規範和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四)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節假日和年休假。

(五)借用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用人員與在崗員工同等對待,做好借用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用人員。借用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借用人員在期間的鑑定工作。

(六)借用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進行談話,掌握借用人員的思想工作狀態。借用期滿後,對其在借用期思想工作表現做出書面鑑定,報組織人事部備案後,交原單位存檔。

(七)借用部門(單位)應於次月2日前報借用人員上月考勤給原單位。

(八)借用部門(單位)結束對借用人員的借用後,原單位應向公司的借用單位人事部門,申請借用人員期間的工資發放申請表(並附借用人員期間的薪酬發放財務憑證),按程式填寫後,借用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原單位借用人員期間的薪酬。(附《借用人員期間的工資發放申請表》)

第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借用部門(單位)應及時解除借用關係。

(一)借用期滿,未辦理續借手續的。

(二)借用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借用的。

(三)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用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用部門(單位)工作的。

(四)借用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結束借用關係,並得到借用部門(單位)同意的。

(五)借用人員違反借用部門(單位)工作紀律,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退回,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六)借用人員因身體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用的。

第十條借用工作紀律。

(一)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本暫行辦法,切實加強對借用人員的管理。對因隨意濫借,造成工作人員人浮於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應立即清退借用人員,並根據情節追究部門(單位)主要領導的相應責任。

(二)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借用通知後,應及時通知借用人員按規定時間報到,不得以任何藉口、任何理由妨礙借用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借用期滿後,借用人員回原單位工作,借用部門(單位)和借用人員不得以任何藉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對不按本暫行辦法辦理手續借用人員的,要追究借用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五)該辦法制定前已借用到有關部門(單位)工作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繼續借用的,按本暫行辦法的程式辦理借用手續。否則,一律清退回原單位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組織人事部負責解釋。

借用人員審批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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