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借用人員管理辦法

2021-03-07 10:22:26 字數 1344 閱讀 957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醫院關借用人員管理,理順借用人員管理程式,維護醫院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質量和人力資源利用效率,增強醫院整體工作效能,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所列「借用人員」,係指從各基層單位借用到醫院各科室協助工作的非在編人員。

第二章借用人員的條件

第三條醫院各科室因工作需要並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借用人員幫助工作,並根據工作性質、工作量來確定臨時借用人員的範圍、數量及借用時間。

(一)在已核定的機構編制內工作人員空缺的;

(二)在編工作人員掛職鍛鍊、基層鍛鍊或借調到上級機關工作的;

(三)在編工作人員派往駐外單位工作的;

(四)在編工作人員參加三個月以上學習、培訓的;

(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或重要專項工作,科室現有人員難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需要專業人員支援的;

(六)醫院確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四條借用前應徵得借用人員所在單位和擬借用人員本人同意。

第五條借用人員須政治可靠、誠實可信、愛崗敬業。第一學歷大學以上,在基層相關崗位工作2年以上,並能夠勝任借用期間承擔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借用人員的程式

第六條借用人員應當履行以下審批程式:

(一)由需要臨時借用人員的部門向醫院人事科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借用工作人員審批表》一式三份(見附表),說明需要借用人員的原因、借用的時間、借用的人數以及被借用單位的意見和借用人員的有關具體情況;

(二)人事科審查後,由借用部門的主管領導、醫院主管人事的領導審批,並經醫院院長批准後方可借用;

(三)由人事科、財務科、檔案室分別備案。

第七條醫院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借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借用人員超過六個月的,在滿六個月後,由借用科室重新辦理借用審批手續。

第四章借用人員的管理

第八條借用人員應當遵守醫院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醫院廉政制度、保密制度、考勤制度等工作紀律。

第九條借用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列席醫院會議,可以參與起草有關檔案,但不得單獨作為擬稿人。

第十條借用人員不得單獨出差執行公務。借用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報銷差旅費。

第十一條借用人員的有關科室對本科室借用人員負有管理責任,對借用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凡借用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由借用部室負責對其進行考核,及時掌握其思想、工作表現。借用期間借用人員一律不轉人事關係,其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單位按在崗人員發放。組織關係按黨內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借用工作結束後,借用人員應及時返回原單位,借用部門應向借用人員所在單位反饋借用人員工作表現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對未經批准擅自借用人員,或對借用人員疏於管理造成不良後果的,將追究有關部室的領導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醫院人事科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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