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2021-03-04 08:04:34 字數 2797 閱讀 1938

秭歸縣中醫醫院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完善醫院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保證聘用人員利益,維護醫院穩定,推進醫院用工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實行崗位工資制,促進醫院可持續發展,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聘用人員,是指上級人事部門核定編制以外,醫院聘用的各類人員。

三、醫院聘用人員管理突出以人為本,本著體現尊重人、關心人、使用人的原則,力求通過強化聘用人員管理,提高職工素質,建立起和諧、團結、共同進取的良好人際關係,形成穩定的醫院人才隊伍。

第二章行政管理

四、人事科負責對全院聘用人員的總體管理。醫院各科室應參照在職職工管理體制,根據醫院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對科室內聘用人員實施管理。

五、根據國家勞動政策法規,人事科應負責:

1.審核聘用人員的聘用資格。

2.建立健全聘用人員管理制度。

3.制定並落實聘用人員工資標準及有關待遇。

4.負責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5.協助財務科辦理聘用人員社會保險。

6.委託辦理聘用人員人事**及檔案轉遞。

7.牽頭組織針對聘用人員的思想教育、崗前培訓、工作考核等日常性工作。

第三章聘用的程式和方法

八、用人科室根據專業需求,提出聘用人員申請,並報經院長批准。

九、人事科負責組織推薦或公開招聘工作,並會同醫務科、護理部、總務科、安全科等有關部門對被推薦人員或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組織對聘用人員進行考試、考核、體檢,確定擬聘用人選,填寫《編外人員聘用審批表》報院長簽字同意,由用人科室安排工作並登記考勤。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由相關職能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輪轉科室,進行崗前輪轉;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由各科室安排試用期工作。聘用人員試用期為1—6個月,堅持誰使用誰試用的原則。

十、試用期內只發崗位工資,不享受其他待遇。試用期滿後,由本人撰寫試用期工作總結,使用科室寫出試用期鑑定,由人事科彙總並報院長確定合格者,簽訂聘用合同,每三年為一聘期。聘用人員其試用期記入院齡。

第四章聘用人員的條件

十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願意履行聘用人員義務,身體健康(經本院體檢合格)。

十二、各類人員基本條件

(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相應學歷,持有相應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或執業資格證書。

1、臨床醫師條件:第一學歷為國家統招的全日制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或第二學歷為本科畢業,持有醫師執業證書者。

2、**條件:第一學歷為國家統招的全日制醫學院校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的護理專業畢業生,持有**執業證書。

3、護工條件:第一學歷為國家統招的全日制醫學院校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的護理專業畢業生。持有**執業證書。

4、醫技師條件:第一學歷為國家統招的全日制醫學院校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相關專業如:放射醫學技術、醫學檢驗、藥學、****技術等)。

(二)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人員條件:

1、第一學歷為國家統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

2、具有相應的專業特長。

(三)工勤崗位人員條件:

1、具有吃苦、耐勞、愛崗敬業精神。

2、持有相應專業崗位資格證書。

3、必須從事本專業工作。

(四)年齡:必須滿18周歲以上,首次聘用年齡在28周歲以下(特殊崗位、急需人員可適當放寬)。

凡符合應聘條件者,全院工作人員及應聘人員本人均可向人事科推薦或自薦。

第七章聘用人員待遇

十三、工資待遇依照《秭歸縣中醫醫院聘用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社會保險待遇:聘用人員試用期滿,參照企業標準為其辦理養老等保險費用,繳費比例按照國家規定雙方分別承擔。

第八章聘用人員的管理

十四、聘用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崗前培訓,培訓工作由人事科組織相關科室,對聘用人員進行培訓。培訓不合格者,不允許上崗。

十五、各科室應按照與正式工相同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要求,加強對聘用人員的管理,實行執業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要嚴格執業管理;同時,各科室應積極解決或向院方反映聘用人員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難與要求。

十六、業務主管職能科室和用人科室負責聘用人員的業績評價和年度考核。

十七、醫院與被聘人員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期滿,醫院對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現好、勝任本職工作的聘用人員予以續聘。

第九章聘用人員的解聘、辭聘

十八、解聘

(一)聘用人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醫院或科室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不服從科室管理,拒不服從醫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2、違反國家法律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院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5、被病人投訴,經批評教育未能改正或被投訴事件情節嚴重的;或出現嚴重差錯的。

6、連續曠工超過5 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

7、因病或非工傷等原因,連續兩個月以上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三個月的。

8、工作能力及業務能力不能達到相應的崗位要求,考核不合格的。

9、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

10、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 解聘由聘用人員所在科室或有關職能部門提出解聘意見報告,報院長批准,人事科辦理解聘手續。

十九、辭聘

1、聘用人員提出辭聘,需提前1個月提交辭聘報告,辦理辭聘手續。

2、聘用人員要求辭聘者,除向醫院償還為其提前支付的各項管理費用和各項險種投保的費用外,凡曾由醫院派出培訓、學習,未滿規定的服務期限者,按服務年限長短,一次性將培訓、學習所報銷的費用,按規定退還醫院。

第十章附則

二十、醫院其它檔案中有與本辦法不符者,以本辦法為準。

二十一、現有聘用人員工資標準保持不變,按原核定工資標準執行。

二十二、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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