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2021-03-04 07:58:34 字數 1814 閱讀 3928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為了進一步加強臨時聘用人員管理,建立與我院發展相適應的人事管理體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我院醫療服務整體水平。結合我院人事工作實際情況,經研究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醫院各科室各部門在定編定員情況下,確因工作需要,在現有正式職工不能頂替或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及時引進人員的工種或崗位不足的情況下,允許使用臨時工,但應嚴格控制使用範圍和人數。

第四條臨時聘用人員必須符合法定勞動年齡和工作條件,且年齡不超過30歲,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特殊崗位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二章招聘

第五條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用工需求部門提出用工申請,內容包括公眾、數量及招聘要求。第第六條人事科彙總各部門用工需求,統籌安排用工計畫,組織招聘。

第七條臨時工招聘程式

1、公布招聘崗位、工作內容等;

2、用人部門接受報名;

3、用人部門會同人事處對應聘者進行考核,採取面試、實際操作等形式。並如實填寫《臨時聘用人員考核意見表》;

4、人事科審查考核意見表,報院長審批。

第八條被聘用的臨時工由人事科辦理有關的手續。辦理手續時,被聘用者應提交如下證件:

1、身份證;

2、學歷、學位證;

3、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

4、體檢合格表;

5、下崗或失業證;

6、從事機動車駕駛、電工、金屬焊接工等國家勞動部門指定為特殊行業工種的臨時工,必須持相應的有效證件;

7、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

第九條任何部門未經醫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臨時工。否則,醫院不予認可所招聘的臨時工,不予支付工資,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是用人部門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為保障用工部門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招用臨時工必須在30天內簽訂勞動合同,一式兩份,聘期1年。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滿後由科室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將考核意見交人事科,由人事科辦理解聘手續。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簽訂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障、解除勞動協議條件、違約責任等。

第十二條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半個月通知對方,並將書面報告送人事科核准。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自然終止。人事科根據醫院需要,需繼續聘用者,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聘用手續。

第四章待遇

第十四條薪酬:臨時工在受聘期間勞動報酬由崗位工資、補貼和績效組成,標準見臨時工報酬標準》。

第十五條社會保障:

(1)養老保險:試用期3個月滿後,經考核合格,醫院為職工購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其中臨時工個人繳納部分從每月工資中代扣;自願不購買養老保險的,由本人提交承諾書,醫院每月補助150元。

(2)醫療保險:臨時工購買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憑繳費發票報銷本人繳納的部分。

第十六條臨時工享受清涼飲料費和烤火費。

第十七條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按城市最低收入標準發放。

第十八條其他待遇由醫院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五章臨時工管理

第十九條臨時工必須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醫院的規章制度,服從領導及科室安排,並按醫院的有關條例和規定進行考核及獎懲。

第二十條臨時工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如一年內未考取相關執業資格的,無條件解除聘用關係。

第二十一條臨時工轉為正式員工應通過正常招聘程式,在同等條件下享有錄用優先權。

第二十二條各科室臨時工的一切費用,均計入科室成本,進入費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三條醫院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解聘臨時工;臨時工可以依照勞動合同辭職。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院長辦公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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