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勤管理處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2021-03-04 05:20:26 字數 4550 閱讀 1937

(1)用工需求審批:各服務中心根據本部門崗位編制及實際工作需要,提出用工需求和相應的崗位任職條件、工作任務,填寫《後勤管理處聘用人員需求審批表》,報後勤管理處聘任領導組審批。

(2)發布聘任資訊:經審批後的招聘資訊,可通過網上或人才交流中心等形式發布,資訊應明確招聘人數、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報名時間、****和特殊要求(如年齡、學歷、戶籍、健康狀況、有效證件等)。

(3)報名和資格審查:應聘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報名時,要攜帶身份證、務工證、介紹信、推薦信、體檢表、下崗證、培訓證、學歷證、專業(職業)資格證等有效證件,要詳細地向聘用小組介紹和應聘有關內容,要把個人的學習工作簡歷、家庭情況、專業特長等進行詳實陳述。擬招聘人員的服務中心也要向應聘者介紹本中心基本情況,詳細地介紹工作任務、工作條件、職業危害、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等,回答應聘者提出的和應聘有關的內容,使應聘者了解自己應聘的工作崗位,以上內容如實填入《後勤管理處聘用人員聘用考核表》。

(3)考試和錄用:根據崗位招聘、應聘情況組織考試(面試筆試相結合)。最後聘任領導組根據任職條件、應聘者的個人綜合因素及考試結果,按崗位確定聘用人員。

(4)聘用結果公示:對已確定的聘用人員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一周。在公示期間若對被聘用人員有異議者,可通過書面形式向聘任領導組辦公室反映。

(5)試用期:公示期結束若無異議,由各服務中心通知擬錄用人員進入試用期。聘用人員試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聘用人員的試用期限。

試用期工資一般按約定工資的80%發放,不低於太原市最低工資標準。

(6)簽訂勞動合同:試用合格之日起乙個月內,由後勤管理處代表學校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有效期起始時間為試用期起始日期)。

第三章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後勤管理處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每期不超過三年。

2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後勤管理處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在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從勞動者初次與後勤管理處簽訂勞動合同算起,已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兩次與後勤管理處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後勤管理處與勞動者約定以完成某項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聘用人員分為全日制聘用人員和非全日制聘用人員兩種。

全日制聘用人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確因工作需要的,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工作性質比較特殊的崗位,各服務中心應明確具體工作方式及工作時間,並在招聘時告知應聘人員。

非全日制聘用人員一般簽訂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與其他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必須告知各服務中心,各服務中心可以根據聘用人員的實際情況合理地安排工作。非全日制聘用人員不實行試用期,合同雙方任何一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合同。非全日聘用人員一般以小時計酬為主,也可以雙方協商報酬,小時計酬標準不低於太原市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 用工單位名稱和主要負責人;

2 勞動者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3 勞動合同期限;

4 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和考核要求;

5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 勞動報酬;

7 社會保險;

8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0 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培訓、保密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四條聘用人員所在服務中心發生合併、分立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時,原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權利或義務的部門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聘用人員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聘用人員提前30天或在試用期間提前3天書面通知各服務中心,上報後勤管理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聘用人員所在服務中心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聘用人員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 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2 未足額支付工資;3 以暴力、脅迫手段或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的;4 違章指揮,強令聘用人員冒險作業,危害人身安全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

第十六條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後勤管理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於聘用人員以下六種主觀行為之一,給學校和後勤管理處利益造成損害的,各服務中心可上報後勤管理處解除勞動合同:1 在試用期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3 嚴重失職,給學校和後勤管理處造成重大損害;4 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給工作造成重大影響;5 以欺詐的手段簽訂合同;6 因違法被勞動教養或受到刑事處罰的。

聘用人員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各服務中心上報後勤管理處後,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員解除勞動合同:1 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安排的工作;2 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3 簽訂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等。

第十七條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勞動合同自動終止:1 勞動合同期滿;2 聘用人員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3 聘用人員死亡或法院宣告失蹤;4 部門撤銷;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後勤管理處向聘用人員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在15日內給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四章聘用人員待遇

第十九條後勤管理處各服務中心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

第二十條後勤管理處聘用人員工資待遇執行太原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

新聘的全日制聘用人員工資標準為850元/月,非全日制聘用人員工資標準為9.3元/小時。

各中心可根據聘用人員工作年限、工作表現及定期考核結果,獎優罰劣,以850元/月為基準,上下浮動10%。連續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成績突出,考核為優秀者,本考核期內工資上調10%;違反勞動紀律,表現惡劣,考核為不合格者,本考核期內工資下調10%。

第二十一條後勤管理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與人事處協調,組織聘用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保費繳納按國家和山西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聘用人員在合同期內因工負傷、死亡,各服務中心必須及時上報後勤管理處,並報人事處備案;聘用人員因工負傷、死亡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根據國家勞動保護規定和工作崗位的需要,後勤管理處各服務中心應為勞動者提供必備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保護設施。

第二十四條對從事特種作業工種的聘用人員,各服務中心應視情況給予特殊崗位津貼,隨工資發放。

第五章聘用人員管理

第二十五條後勤管理處聘用的聘用人員,由保障與質量監督科負責巨集觀管理;各服務中心負責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六條保障與質量監督科職責:

1 根據各部門的編制情況,核定聘用人員的用工指標;

2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政策,建立和健全後勤處聘用人員管理制度;

3 負責各中心聘用人員需求的審批;

4 負責具體組織聘用人員考試錄用工作;

5 負責組織各服務中心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6 負責聘用人員檔案的動態管理;

7 監督各服務中心對聘用人員實施規範管理和定期考核;

8 負責與人事處協調辦理聘用人員保險相關事宜。

第二十七條各服務中心職責:

1 嚴格執行後勤管理處有關聘用人員管理的各項規定,確保學校教學科研、師生工作生活順利進行,保證學校利益和聘用人員個人利益不受損害;

2 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將直接涉及聘用人員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聘用人員;

3 負責提出本部門聘用人員需求、任職條件、工作任務等崗位要求;

4 負責配合聘用領導組對應聘人員情況進行調研和資格審查;

5 負責本部門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職工名冊和聘用人員檔案,並設立負責聘用人員的兼職管理人員。每月定期上報聘用人員流動情況,每季度對聘用人員進行一次考核,考核結果上報保障與質量監督科;

6 負責對聘用人員進行崗前技術、安全和勞動紀律培訓;

7 負責定期對本部門聘用人員進行思想政治、規章制度、法律法規和愛崗敬業的教育;

8 保證按時足額發放聘用人員工資;

9 定期組織聘用人員進行體檢;

10 安排聘用人員住宿的,應對聘用人員的住宿環境定期檢查,確保整潔、安全;

11 如遇聘用人員違紀、違法情況發生須及時做出處理,並上報後勤管理處。

第二十八條聘用人員應遵守以下勞動紀律:

1 聘用人員應遵紀守法,自覺遵守後勤管理處及各服務中心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2 聘用人員應服從工作安排,嚴格履行崗位職責。

3 聘用人員在工作場所內要服飾整潔、舉止得體,應加強學習、鑽研業務、提高素質。

4 聘用人員在各服務中心安排的住所中不准留宿他人;宿舍內應保持衛生整潔;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不准賭博、酗酒。

5 聘用人員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後勤管理處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者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後勤管理處保障與質量監督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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