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普集團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2021-03-04 09:54:04 字數 4028 閱讀 1086

1.目的

1.1規範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1.2通過離職管理,了解公司管理方面的改進資訊,降低公司人員流失率,穩定公司團隊建設。

2.適用範圍

2.1本規定適用於全集團的所有分,子公司、營業廳和部門。

3.離職管理

3.1 主動離職

3.1.1辭職

3.1.1.

1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試用期內員工應提前7天)向所在部門的直接上級提交《員工辭職申請表》(見附錄1);與公司簽署了培訓服務協議的員工,負有履行完雙方簽署協議服務期的義務,離職辦理以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及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的約定為準。

3.1.1.2員工提交辭職申請時,必須註明擬離職日期,部門負責人審批時必須再予以明確,原則上員工必須嚴格按批准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手續。

3.1.1.

3員工辭職申請審批通過後,員工應在批准離職日期期限內完成全部工作交接、終止各項工作,辦理離職手續;批准的離職日期即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日期,未做好交接的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3.1.1.4 如果員工實際離崗日期與員工批准離職日期不一致,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在確定實際離職日期時立即通知人力資源負責部門,人力資源負責部門按實際離職日期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2被動離職

3.2.1自動離職

3.2.1.1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崗或請假未獲批准或休假逾期不歸,連續超過3天(含)的,或一年內累計超過6天(含)的視為曠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永不錄用。

3.2.1.

2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應在員工出現以上情況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原因,在確認情況屬實後,立即向人力資源負責部門反饋相關資訊,同時提交解除勞動合同審批流程(須使用《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見附錄2));審批通過後向員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見附錄3)。

3.2.1.3 員工離職日期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解除勞動合同日期為準。

3.2.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3.2.2.1 解除勞動合同

a.用人部門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事先與人力資源負責部門充分溝通後再做出是否解除的決定,且必須經過審批,審批可通過oa、書面或郵件提交《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

b.集團員工須經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審批;各分,子公司員工須經各分,子公司人力資源負責部門和總經理審批,營業廳有建議權,無決定權。

c. 人力資源負責部門在收到用人部門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核實員工是否滿足解除勞動合同條件,並將審批意見及時反饋給用人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由人力資源負責部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2.2.2 終止勞動合同

a.員工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公司不再續簽合同的,用人部門需提前通知員工(具體提前時間根據當地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並通知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由人力資源負責部門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見附錄5)。

3.3離職面談

3.3.1一般情況下,由員工主動提出辭職要求的,均須進行離職面談。

如因地域原因無法進行面談的,可改為**交談;因違紀辭退或合同到期不予續簽的員工不作面談要求,各分,子公司可根據管理需要決定是否面談。

3.3.1.1 集團(除外派人員外)主管級(含)以下員工的離職,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負責面談。

3.3.1.2 集團外派人員:成都地區分,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負責面談,其他地區分,子公司員工離職由各分,子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面談。

3.3.1.

3 各分,子公司組長級(含)以下員工的離職,由其直屬上級或人力資源負責部門進行面談;部門主管級管理人員的離職,由人力資源負責部門經理進行面談;部門負責人的離職,由各分,子公司總經理進行面談。

3.3.2 面談人員在《員工離職面談表》(見附錄6)中真實記錄離職員工的想法。

4.離職手續辦理

4.1離職日期確定及離職審批通過後,用人部門至少要在離職日期前2個工作日通知離職員工憑藉《員工離職交接表》(見附錄7),到人力資源負責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因地域關係距離公司總部較遠的營業廳員工可到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

營業廳至少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書面材料移交公司人力資源負責部門存檔。

4.2人力資源負責部門負責督促員工辦理離職手續。離職員工在辦理工作交接時,用人部門要安排監交人對離職員工的工作及公司資產的交接情況進行監督。

離職交接時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按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4.2.1工作交接:

離職員工直屬上級為工作移交的監交人。離職員工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將已辦而未結束的事項及將要進行的工作移交給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人員,交接人、接交人及監交人均需簽字確認。

4.2.2資產交接:

離職員工原使用的工作用品,如:電腦、工服、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工牌等交還相關部門, 由交接人在《員工離職交接表》中相應的交接欄上簽名確認,相關物品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如有資產損失,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賠償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4.2.3 財務交接:離職員工所有費用報銷、借款等事項須與財務部門交接清楚,結算無誤後由財務部門相關人員在《員工離職交接表》上簽字確認。

4.2.4 系統帳號登出:

離職員工所使用的業務系統、oa等,由系統許可權管理人員負責登出,並在工作交接清單上註明,以保證公司資料、資訊的安全性,如離職員工曾有公共郵箱或系統的密碼,應及時修改密碼並通知其他使用人密碼更新情況。

4.3工資結算:離職員工所有工作已交接完畢,《員工辭職申請表》、《員工離職交接表》上所有審批部門已簽署確認完畢,方可與其結算工資。

4.4 離職員工離職手續辦妥後,由人力資源負責部門負責將離職**放於員工檔案中進行儲存。

4.5 離職員工需要公司為其開具《離職證明》的(見附錄9),要根據員工在公司內實際任職情況開具。

4.6 特殊情況處理

4.6.1集團外派人員的離職審批:

由員工工作所在地負責離職書面資料的審批。

4.6.2 離職員工在離職前乙個月如涉及分,子公司、營業廳、組織變動的,用人部門應聯絡調動前/後的部門清查其名下的資產、財務、工作等情況,如有上述情況未交接的,應做相應的交接手續。

5.離職檔案管理

5.1員工離職後,其在公司工作期間建立的個人檔案作為公司的歷史記錄,員工不得自行提取。但可以依據離職員工的申請為其出具合理、真實的證明,內容包括:

在公司內的工作年限、崗位、職務、工資及參加社會保險等事項。

5.2離職員工的檔案由人力資源負責部門保管,儲存期視各地保管場所而定,檔案儲存期限不得低於員工離職後一年。

5.3涉及到勞動爭議的檔案,儲存期限要到勞動爭議處理終結後。

6. hr系統維護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集團由人力資源中心進行系統維護,各分,子公司由人力資源負責部門負責離職資訊維護人員進行系統維護。

7.管理職責劃分

7.1人力資源中心負責集團員工及各分,子公司高管的離職手續辦理,並對全集團的離職手續管理工作給予指導。

7.2各分,子公司人力資源負責部門負責所轄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及管理工作。

8.員工離職審批許可權

8.1 經理級以下員工離職,各分,子公司由部門負責人、人力資源負責人審批後報本公司總經理批准;集團由其部門直屬領導、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報人力資源中心負責人批准。

8.2 經理級(含)以上員工離職,由所屬公司負責人、集團人力資源中心負責人審批後報集團總裁批准。

9. 離職監督管理

9.1 離職審批人員要按時限要求及時審批離職流程,出具審批意見;經辦人員要及時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反饋相關資訊,出具正確的書面資料。

9.2 因工作失誤而導致公司損失的,將按照集團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10. 其他事項

10.1 在離職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並按公司獎懲制度處理。

10.2員工自動離職,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為公司永不錄用人員。

11.解釋許可權

本規定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負責解釋。

12.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待新檔案發布時止。

13. 附錄

附錄1《員工辭職申請表(模板)》

附錄2《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附錄3《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審批表(模板)》

附錄4《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附錄5《員工離職面談表(模板)》

附錄6《員工離職交接表(模板)》

附錄7《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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