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2021-03-05 19:43:53 字數 3354 閱讀 3137

山東國強五金科技****

(徵求意見稿)

山東國強五金科技****

二零一二年五月

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第一條總則

為保證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工作效率,使員工離職有所依循,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國強公司全體員工離職作業。

第三條離職類別

1、自動離職: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形成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

2、辭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規定自願申請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3、辭退: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規定,解除公司與不適宜在公司繼續工作的員工的勞動關係。

4、除名:因違法受到刑事處罰或違反公司規定,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經教育不改的,公司提前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第四條管理內容及要求

一、 自動離職

(一)、自動離職的情形有:

1、員工自己自願離職;

2、凡無故曠工超三天、請假超期者等,視為自動離職。

(二)、自動離職人員處理

1、各單位,對自動離職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按《離職人員提報表》進行提報或以郵件形式提報(**提報無效),逾期未提報者,一經查出,對單位負責人每人次罰款500元。

2、自動離職人員因違反公司正常離職的管理規定,因此在公司所有未發工資、風險金及在職期間公司的補助待遇,公司將予以扣除。

二、辭職

(一)員工要求離開公司,不再擔任工作職務,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請辭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辭職:

1、在涉及商業機密、公司安全、公司財務等特殊崗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但是又拒絕簽訂商業機密保守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

2、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必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3、正在接受審查或財務審計的。

4、其它原因不宜辭職的。

(三)辭職的審批程式

1、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單位領導提出。

2、各車間員工的領導從接到辭呈之日起,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與提出辭職的員工進行一次面談,必要時會同人力資源部共同完成此項工作,並作好書面記錄即填寫《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由所在部門及分管副總在《離職人員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一併提交人力資源部。

3、行管人員辭職,人力資源部在接到辭職材料後,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與提出辭職的員工進行面談,作好書面記錄即填寫《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同時要向行政副總經理、總經理匯報,並在《離職人員審批表》上簽署意見,才能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四)辭職申請未經公司領導批准前,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堅守崗位,正常上班,對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擅自離崗超過3天者按自動離崗處理。

(五)辭職的後果

1、員工辭職後,勞動關係解除。

2、員工辭職後,1年內不准重新錄用到公司工作。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或董事長簽批。

三、辭退

(一)辭退的情形

1、不符合錄用條件,未按規定程式招收的或填寫材料虛假,隱瞞真實情況的。

2、有績效考核辭退情形的。

3、不能勝任工作,且不服從其它安排的。

4、因單位調整、合併或縮減編制需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5、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造成惡劣影響,必須給予開除處分的。

6、在崗位調動等人事安排中,本人無正當理由,經三次以上教育仍不接受安排的。

7、有法律規定之辭退情形的。

(二)辭退的辦理程式

1、需給予辭退的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要及時向人力資源部提出處理報告,由人力資源部的協調、調查後,妥善、嚴肅加以處理。

2、人力資源部負責審核辭退報告,徵求高管層及工會的意見。

3、人力資源部負責下達處理決定,並書面通知本人。

4、經總經理審批後的書面資料隨即存入員工人事檔案中。

(三)被辭退的員工如無理取鬧、擾亂公司工作秩序,毆打、侮辱、誹謗有關人員,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辭退的後果

1、員工辭退後,勞動關係解除。

2、員工辭職後,公司不再錄用此人。

四、除名

(一)需給予除名的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要及時向人力資源部提出處理報告,在人力資源部的協調調查下,妥善、嚴肅加以處理。

(二)人力資源部負責審核辭退報告,徵求高管層及工會的意見。

(三)人力資源部負責下達處理決定,並書面通知本人。

(四)經總經理審批後的書面資料隨即存入員工人事檔案中。

(五)被除名的員工如無理取鬧、擾亂公司工作秩序,毆打、侮辱、誹謗有關人員,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除名的後果

1、員工除名後,勞動關係解除。

2、員工除名後,公司永不再錄用此人。

五、工作交接

1、經審核批准離職的員工,在人力資源部的組織下進行工作移交。

2、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交接由直屬副總監交,情況特殊者,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指派專人監交;主管(含)以下員工的交接由直屬總監監交。

3、交接雙方及監交人要在《工作移交表》上簽字後存檔。

六、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離職完成工作交接後,人力資源部通知其所在單位領導,單位領導負責通知離職員工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2、離職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工作移交結算清單》,按清單內容要求進行逐一辦理。

3、離職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各主管領導要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予以更正。如發現有財務或對外置收賬款未清者,不得辦理離職手續,已經辦理的由其直接領導協助司法機關進行追償。

七、薪資

1、辭退及辭職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薪資結算時間及發放形式執行公司統一規定。

2、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做除名處理。被公司除名的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方可結算薪資,否則,扣除其未開工資。

第五條其它說明

一、因公升遷、服役、公升學等原因辭職的,持相關證明材料(如:入伍通知書、調令、錄取通知書等),由相關部門簽字認可後,可提前批覆其辭職報告,並認真辦理辭職手續,否則將按自動離職處理。不按此規定辦理者,一經查出,對單位負責人每人次罰款500元。

二、公司重點培養的特殊崗位員工的離職,經董事長或總經理簽批後按其入職時所簽訂的培訓協議或聘用合同辦理。

三、離職人員離職後對公司經濟和技術商業機密造成損害者,公司將按合同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

四、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附則

一、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後,自2023年月日起正式執行。

二、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起草、編制、解釋。

第七條附件

1、《離職人員提報表》

2、《離職人員審批表》

3、《工作移交結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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