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2021-05-14 03:06:28 字數 3468 閱讀 3668

員工離職及辭退相關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為了規範集團員工離職管理,充分尊重員工擇業自主權,確保離職員工工作順利交接,規避員工離職風險,減少離職糾紛的發生,不斷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現制訂相關管理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集團普通員工及關鍵崗位包括各單位中層以上管理者。

1、定義:

※ 普通員工:指集團職能部門、集團直屬業務部門及各校區(包括

教師)主管及以下職級的員工。

※ 關鍵崗位(含中層以上管理者):指集團職能部門、集團直屬業務部門及各校區副主任及以上職務的管理者。

二、離職流程

三、離職申請

1、申請時間

員工個人提出離職的:

※ 試用期員工:需在離職前三日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及《員工離職交接表》,向其直接上級提出離職申請;

※ 正式員工:需在離職前至少30日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及《員工離職申請表》,向其直接上級主管提出離職申請。

未按規定通知期提前通知公司的離職員工,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時限離職。

未辦理離職手續擅自脫崗的員工,公司將根據相關制度,視該員工嚴重違紀(曠工三天按自動離職處理),由其直接上級按照辭退為其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職的,公司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

四、離職面談

為了避免離職風險和糾紛,改善集團管理,增強員工滿意度,員工離職需逐級進行面談,領導對員工離職原因進行了解,具體面談分工如下:

※ 集團員工:集團主要負責人及部門正職負責人離職,由董事長進行離職面談;關鍵崗位員工離職由人力資源部總監進行離職面談;

普通員工由員工關係主管進行離職面談。

※ 各單位員工:各單位正副職負責人離職由董事長進行離職面談,

各單位所屬部門負責人離職面談,由各單位負責人或主管領導進行離職面談,其他人員離職由部門負責人離職面談。

五、離職審批許可權劃分

※ 集團員工:

1、部門負責人(含副職)級別以上員工離職,由人力資源總監審核,董事長批准;

2、主管層(所有中層管理、技術人員)人員離職,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分管部門領導簽署意見,人力資源總監審核,並向董事長匯報;3、一般員工離職由直接上級簽署意見,部門負責人批准,人力總監審核。

※ 各單位員工:

1、單位負責人(含副職)人員離職,由集團人力資源總監審核,董事長批准;

2、各單位所屬部門正副職負責人離職,由其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單位負責人批准,並向董事長報告;

3、各單位自行招聘的教師、員工離職,有部門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單位負責人批准。

六、工作及資產交接

移交人、接替人和監交人須簽字確認,原則上,移交人的直接上級為工作監交人。

※ 普通員工:所在部門領導應負責離職人員和承接人員當面進行辦公用品、檔案、電子文件、主要工作資料、物品等交接手續,並填寫交接記錄。

※ 關鍵崗位(含中層以上管理者):交接個人工作進展情況及未完成事項,重要社會關係資料的交接記錄等。

※ 高層領導及重要崗位人員:(有財務審批權的)要出具離任審計報告(必須附交接清單明細,有交、接、監三方要有簽字)。

七、轉簽手續

員工離職進行交接手續後,於離職(最後一天上班)日持《員工離職交接表》轉簽到辦公室、資訊中心、後勤、財務、等部門核簽確認,並將交接工作中形成的書面材料及時上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八、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1、檢查離職手續是否辦理齊全(包括《員工離職交接表》、工作交接單、審計報告等);

2、確定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3、確定員工社會保險停止日期;

4、退還工作證件,離職手續辦理齊全後方可開具《離職證明》;

5、工資結算,在下一次工資發放日一次性通過工資卡支付。

九、後續工作

1、離職手續歸檔;

2、按時統計人員流動情況,填報相關報表。

3、檔案儲存在人才中心「 」戶的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後,要將其檔案轉出「 」,學校自員工離職之日起,停付其存盤費和各種社會保險費。

十、公司辭退員工管理辦法

由上級主管領導按照以上離職審批所規定許可權經申請獲得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門向員工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參照本規定前述流程辦理即可。

(一)辭退員工的原因

1、過失性辭退:員工犯有下例過失之一,一經發現,集團有權立即辭退。

(1)嚴重自由主義,渙散教職工隊伍或對集團工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工資紀律,影響集團正常工作秩序,給集團工作造成損失的;

(3)違反工作規程,致使裝置損壞,或工作有嚴重失誤,給集團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4)服務態度惡劣,給集團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

(5)洩露集團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

(6)隱瞞、謊報情況,弄虛作假,或明知有損集團利益而知情不報的;

(7)有**、盜竊、賭博行為的;有營私舞弊、以權謀私、私拿回扣等行為的;

(8)在工作期間,私下從事和本集團業務相同工作並獲得報酬的;

(9)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失性辭退:有下例情況之一,作出相應調整後效果仍不明顯,集團有權作出辭退員工的決定。

(1)員工經過培訓不能勝任工作或調整後仍不能適應工作要求的;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適宜重新安排工作的;

(3)集團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員工不能適應集團工作性質的需要,管理、服務不到位,工作懶散,無所事事,工作能力低且無長進的;

(5)員工利用工作之便向同事和服務物件推銷與本校工作無關的產品和服務的。

(二)辭退的程式

1、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分管直接領導、人力資源部與辭退員工進行解除合同的談話,解決合同期間發生的問題,以及解除合同時需要解決的有關問題。

2、集團因員工過失而辭退員工,可根據員工過失情況隨時進行。通知員工所在部門及員工本人,當即清退該員工工作期間所占用集團的全部檔案資料,辦公裝置及用品,進行必要的工作交接;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相應的辭退手續。集團有權對被辭退員工工作期間的業務關係進行追索;有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被辭退員工在校期間給集團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追償。

其餘具體流程參照離職流程規定辦理。

3、集團因非過失性原因辭退員工,應在辭退前乙個月由人力資源部通知所在部門及本人,由所在部門領導負責執行辭退員工的檔案、物品造冊登記和移交工作;人力資源部負責按規定辦理相關辭退手續,按實際工作天數結算工資。

4、人力資源部負責建立辭退員工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1)辭退員工基本情況表;(包含員工原檔案所有內容)

(2)本人辭職申請或集團辭退員工的決定;

(3)有關部門對該員工的評價;

(4)已經各部門簽署過的離校「轉簽單」;

(5)離職交接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文字材料;

(6)《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回執。

所有涉及員工離職、辭退、解聘、續聘等問題,各單位要注意掌握政策,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提出基本意見,要平和地解決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對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與集團人力資源部溝通,重要而無法解決的難題應及時請示集團領導,妥善解決所有遺留問題。

集團人力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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