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2021-03-04 09:54:04 字數 3803 閱讀 5272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公司對員工的離職管理,維護正常的人員流動秩序,結合物業公司運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離職是指公司員工因故離開公司。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即辭職);

2、員工因違法違紀或不能勝任工作被公司辭退;

3、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或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4、員工因擅自離職而被公司除名。

第三條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的,應按以下程式辦理:

1、正式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應按照以下要求提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其所屬部門負責人提出離職申請,部門負責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對離職員工提出書面離職意見。離職人員憑所屬部門負責人的書面意見到人事部門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填報。

●物業公司總經理助理、客服中心副總經理級及以上人員須至少提前三十天;

●物業公司、客服中心中層幹部以及重要崗位(如人事專員、收費管理員、資產管理員、檔案管理員等)須至少提前十五天;

●其他管理人員(含工程技術人員)須至少提前十天;

●保安員、保潔員須至少提前五天;

●試用期內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應提前兩天。

2、人事部門接到《員工離職申請表》後兩個工作日內應與離職人員充分溝通,進行離職面談並填寫《員工離職面談表》,了解其離職的真實原因,並簽署意見。

3、人事部門在《員工離職申請表》簽署意見後,按照《*******濟南分公司人事管理的若干規定》(金物濟人字[2010]第002號)檔案規定的相關審批許可權呈報領導審批。

經最終領導審批後,離職人員憑《離職申請表》到人事部門領取《員工離職交接清單》,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手續,人事部門負責跟蹤辦理情況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和停止社保關係。

4、新員工入職不滿一周,且在入職培訓期間的,由於不適應工作提出離職且未涉及具體工作的,可簡化離職手續,經公司領導同意後直接在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不計發培訓期間的工資。

第四條員工因違反公司制度或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含勸退、開除等)的,應按以下程式辦理:

1、員工經過考察、考核,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或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由員工所屬部門負責人提出辭退報告,人事部門在收到報告後乙個工作日核心實並簽署意見,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報相應公司領導審批。

2、辭退人員經公司領導批准後,由人事部門在乙個工作日內向被辭退人員發出《辭退通知書》,並由員工本人在《辭退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對於未經本人簽字確認的,人事部門將用郵政快遞方法送達,並保留存根。

3、被辭退人員接到辭退通知書後,到人事部門領取並填寫《員工離職交接清單》,在三個工作日內須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手續。

第五條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以下程式辦理:

1、對於合同期滿的員工,在合同期滿前乙個半月,人事部門應根據各部門定員定編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以及本人工作表現,與各部門領導及員工本人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出具體意見按照層級管理原則,兩天內報相應公司領導審批,在一周內批覆。

2、確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由人事部門於合同期滿前乙個月通知員工,並確定終止合同的最後工作日。

3、員工接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應在乙個月內到人事部門領取《員工離職交接清單》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手續。

第六條員工擅自離職,應按以下辦法處理:

擅自離職是指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或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而離職。

1、所屬部門負責人必須自離職人員離職之日起,在二個工作日內通知人事部門。

附則:如離職人員所屬部門負責人未及時通知人事部,扣罰部門負責人當月獎金200元,如因此給公司造成其他損失的,由部門負責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離職人員未按公司規定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的,公司按照勞動紀律管理制度以曠工論處。離職人員連續曠工三個工作日(包括三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七個工作日以上的(包括七個工作日),公司將按違反勞動紀律予以除名,並在第乙個工作日內由人事部門直接向離職人員**通知,並採用郵政快遞的形式向離職人員送達除名決定,並保留存根。

3、人事部門人事幹事每月25日將擅自離職人員進行統計後,書面通知財務部門暫緩發放離職者尚未發放的薪金;並應立即停止辦理社會保險和各項福利,公司不為擅自離職人員出具一切證明及辦理社保轉移等事宜。待擅自離職人員履行違約責任及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後,再出具相關離職證明及辦理社保等事宜。

附則:人事部門未及時跟蹤離職人員辦理相關手續,以及沒有及時通知財務部門暫緩發放工資、獎金而造成損失的,一經發現,扣罰責任人當月獎金200元,人事部門負責人100元。

4、對於擅自離職的員工,公司將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包括追討違約金、培訓費用,以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金等。

5、擅自離職人員過一段時間後再回公司辦理手續的,需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及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後,再辦理相關事宜。情況特殊的,經公司領導同意,在處理完離職前所遺留的問題後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七條不論何種原因離職的員工,均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第八條已經辦理完畢離職手續的員工如需公司出具《*******濟南分公司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需經樓盤負責人或物業公司負責人審批。

第九條人事部門每月26日之前,將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擅自離職人員情況呈報公司領導審閱,待領導審批後另行處理。

第十條員工辦理完畢所有離職手續後,人事部門根據該離職人員的實際出勤情況為其辦理工資結算及停辦社保。

附則:人事部門如沒有及時將各類離職人員的勞動合同進行終止並停辦各種社保和福利,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扣罰責任人當月獎金200元,人事部門負責人100元。

第十一條凡在集團系統被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自行離職的人員,濟南公司一律不予錄用。

第十二條本規定未盡事項,按照恆濟司人字【2009】第012號《關於下發<*******地產集團****員工離職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物業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並由濟南公司監察分室監督執行。

注:憑此單到相關財務部辦理離職結算手續。

附表:*******濟南分公司

員工辭退通知書(存根)

no:部門先生(女士):

你因而被公司辭退,辭退的日期為200 年月日。請於年月日之前按《*******濟南分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規定》辦理完畢離職手續,逾期未辦理完畢的,將按照《*******濟南分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規定》相關規定處理。

經辦人濟南分公司

領取人行政人事部

20 年月日

*******濟南分公司

員工辭退通知書

no:部門先生(女士):

你因而被公司辭退,辭退的日期為200 年月日。請於年月日之前按《*******濟南分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規定》辦理完畢離職手續,逾期未辦理完畢的,將按照《*******濟南分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規定》相

關規定處理。

*******濟南分公司

行政人事部

20 年月日

附表:*******濟南分公司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存根no:

茲有我單位原職工身份證

於年月日與我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經辦人濟南分公司

領取人行政人事部

年月日*******濟南分公司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no:茲有我單位原職工身份證

於年月日與我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濟南分公司

行政人事部

年月日*******濟南分公司

關於恢**放薪金的通知

(存根)

行政人事部:

茲收到你部關於恢**放部門薪金的通知乙份。

人事部經辦人地產集團濟南置業****

財務部經辦人財務部(簽章)

年月日*******濟南分公司

關於恢**放薪金的通知

財務部:

部門已於20 年月日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請恢復結算、發放該同志的薪金。

人事部經辦人濟南分公司

財務部經辦人行政人事部(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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