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4:04 字數 1588 閱讀 910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辭職程式

第二條員工應於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後,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離職談話

第八條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 .審查其勞動合同;

2. 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3.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員工辭職時,人事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 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交談。

第四章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公司的檔案資料、電腦磁片;

2. 公司的專案資料;

3. 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 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 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 其他屬於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轉調人事關係、檔案、黨團關係、保險關係。

第十四條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交接工作。

第五章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 結算工資。

2. 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 應付未付的獎金、佣金。

4. 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 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專案:

1. 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 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於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准頒行。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 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章辭職程式 第二條員工應於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主管級提出辭職應提前三個月向總經理辭職請求。第三條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改善其工作環境 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第四條...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4.公司工作證 名片 識別證 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 住房 6.其他屬於公司的財物。第十二條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第十三條轉調人事關係 檔案 黨團關係 保險關係。第十四條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 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第十五條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 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章辭職程式 第二條員工應於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第三條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改善其工作環境 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第四條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