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2021-04-12 12:25:47 字數 1406 閱讀 976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辭職程式

第二條員工辭職應至少提前1個月天向其部門經理提交《辭職申請書》。

第三條部門經理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後交至行政部。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則由行政部下達《離職通知書》,辭職員工即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經理應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作好交接工作。

第六條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後,辭職員工方可離開公司,未結算的工資按公司規定的時間領取。如相關離職手續未辦妥之前離開工作崗位,則按無故離職處理,公司有權單方終止勞動關係,同時離職人員已經完成但尚未結清的薪資,公司可不再支付。

第三章離職談話

第七條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 .離職具體原因;

2. 離職後所從事的職業;

3.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 審查工作內容交接情況;

第八條員工辭職時,行政部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員工工作證、工作服務、鑰匙、名片等;

2. 離職具體原因及離職後所從事的職業;

3.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 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第十條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交談。

第四章辭職手續

第九條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公司的檔案資料、電腦磁片;

2. 公司的客戶詳細資料;

3. 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 公司工自牌、胸針、工作服、名片、鑰匙等

5. 其他屬於公司的財物。

第十條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一條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二條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交接工作。

第五章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三條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四條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 結算工資。

2. 應付未付的獎金、佣金。

3. 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專案:

1. 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 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於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 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章辭職程式 第二條員工應於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主管級提出辭職應提前三個月向總經理辭職請求。第三條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改善其工作環境 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第四條...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4.公司工作證 名片 識別證 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 住房 6.其他屬於公司的財物。第十二條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第十三條轉調人事關係 檔案 黨團關係 保險關係。第十四條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 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第十五條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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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 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章辭職程式 第二條員工應於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第三條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改善其工作環境 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第四條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