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2021-04-12 12:28:55 字數 2677 閱讀 9763

為了加強對員工離崗的管理,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交接人完整地接任工作使員工離崗正常有序;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特訂定本辦法。本公司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按本規定辦理

一、離職分類

1. 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b、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合同關係的終止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關係終止。

二、 工作原則

出現員工離職情況時,公司將依據《勞動合同法》以及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三、 工作程式

1. 離職通知

(1) 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員工需提前三十天由本人向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間員工辭職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2)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a、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b、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且無需提前三十天通知本人,也無需對其做出任何賠償。

2. 員工離職核准

(1) 在部門知曉員工申請離職或公司決定讓員工離職並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表》,註明離職原因,一級部門總監/經理(二級直屬部門)核准,簽署意見後逐級報主管總(副總)裁批准;人力資源部接到批轉意見後由人力資源部簽署意見;最後員工簽署《勞動關係解除證明書》。

(2) 人力資源部接到最終確認的《員工離職申請單表》後,依據部門總監(或直屬二級部門經理)確認的最後工作時間,確認工資的結算及社保、檔案費繳存的期限。

3、 員工離職面談

(1)離職面談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工作移交前安排,人力資源部通過面談了解離職真實原因並代表公司聽取員工想法或意見。

(2)人力資源部應對面談記錄做必要了解與調查,離職面談記錄存檔,作為人事離職分析的重要依據。

4、 離職手續的辦理

(1)工作移交

員工離職核准後,部門負責人與員工共同確定工作交接期限。工作移交是離職員工移交轉移的重點,離職員工須以工作內容為主列出移交清冊(單),所在部門主管必須指定專人接受並由部門負責人最終確認,並逐項交接,離職員工有義務積極配合交接。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應注意公司內部檔案的保密工作。

(2)員工離職帳物移交

工作交接完畢後,由員工個人填寫《員工離職帳物清退單》,並辦理相關手續,包括到所有相關部門辦理清理手續,清退所有公司辦公資產,結清所有公司的帳目。各相關部門辦完本部門清理手續後須由操作人和一級部門總監/經理在《員工離職帳物清退單》上簽字確認。

(3)離職證明

離職手續辦妥後,經人力資源部確認無誤,方可給離職員工填發離職證明、轉移勞動關係、結算工資及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

(4)離職員工按規定辦理完以上各項手續後方可離崗,否則人力資源部有權按國家有關法律制度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四、 相關職責

1. 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員工離崗規範進行完善並監督執**況。

2. 行政部負責對離崗員工的辦公位、辦公資產(計算機、通訊設施、辦公用品及其他)與相關費用等有關事項進行檢驗和清理。

3. 相關部門負責收回離職員工各種經營許可權和生產裝置。

4. 財務部負責將離崗員工的辦公資產清點入庫,清理所有欠款和報銷帳目。

5. 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員工電子信箱進行清理。

6. 離職員工上級(總監以上)負責對其的工作交接、辦公資產的清理、財務的結清跟蹤等監察,從整體上監控員工離職手續的辦理情況;當某清理環節出現問題時應及時與相關部門協調並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如遇員工不辭而別時還應為其辦理書面離崗手續。(此項作為管理能力考核因素)

五、 離職員工工資結算

1. 人力資源部在確認員工完成交接工作及帳物移交後,為離職員工做工資結算;

2. 離職員工當月工資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當月出勤情況計算;

3. 涉及到勞動經濟補償問題,人力資源部按勞動合同法要求列出補償金額並註明相關政策及資料報請公司領導批准。

六、 離職後事項

1. 人力資源部負責終止、轉移各項保險和轉出檔案。

2. 員工辦公用品等如在離職後三天內仍不能結算清楚,未結清部分公司將按照用品破損或遺失處理,並按照相應的比例的現金要求員工賠付。

七、 約束

1. 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收到離職證明方可離開公司,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2. 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3. 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4. 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交接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八、 本規定經經公示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附表一:工作交接清單

附表二:員工離職賬物請退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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