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2021-03-03 21:47:22 字數 4747 閱讀 1003

l. 目的作用

根據目前企業人事管理對員工正常流動的機制情況下,企業離職

管理的工作量增長加快, 需要對該項管理予以制度化、規範化,以保障公司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2. 管理職責

員工離職的管理由公司行政管理部歸口負責。根據離職的不同原

因可分為辭職、免職(辭退)、資遣、解雇和停薪留職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正確貫徹公司的政策,按不同的情況進行正確解決和辦理。

3. 辭職管理

辭職是指員工本人自己提出脫離現任職位, 與公司解除勞務關係,

退出企業工作的人事調整活動。辭職是員工的權利,公司給予重視。

3 .1 辭職辦理程式

3 . 1. 1 由本人書面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一般應提前乙個月提出,

使組織有補充人員的時間準備。

3 . 1. 2 由行政管理部安排離職面談,了解詳細原因。

3 . 1. 3 如本人執意離職,應填寫人事發給的正式《員工辭職申請

表》並按**要求由相關負責人員簽署意見(**見附件二)

3 . 1. 4 完成批准手續後,由人事發給《員工離職移交清算表》 (見

附件三) 。

3 . 1. 5 移交清算結束後,由行政管理部門核算最後工作日的工資,並通知財務部門發放最後薪金。

3 . 1. 6 完成辭職程式後, 最後將資料人擋。

3 . 2 辭職管理的有關事項

3 . 2 .1 員工自請離職如果在未獲准或雖已獲准但移交清算尚未結束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3 . 2 . 2 公司辭職人數應保持在正常範圍,如果超出範圍,特別是骨幹員工、技術人員、管理人才的辭職,行政管理部在辭職面

談時,應問清緣由,並應盡力勸導挽留。

3 . 2 .3 辭職如果屬於員工的個人原因,如個人的能力、健康狀況及個人的其他困難等原因, 屬於正常辭職, 組織對此可不作詳

細分析。如果可能的話,組織應給予幫助。

3 .2. 4 員工辭職原因是公司管理工作不善導致員工的不滿情緒,人力資源部應對這種原因引起的辭職高度重視, 要認真分析,找出管理中的弊病與薄弱環節,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再度發生。

4. 辭退管理

員工的辭退是對員工過失行為的一種懲罰,而且是屬於最嚴厲的

懲罰。一般只對重大過失者才使用辭退的手段。

4 .1 辭退辦理程式

4. 1. 1 由犯過失員工所在部門主管填報過失情況及處罰意見。

4 . 1. 2 由行政管理部對部門提交的處罰報告進行複核, 並簽署意見。

4 . 1. 3 報請總經理批示。

4 . 1. 4 由行政管理部與當事人面談,說明辭退理由並做好相關思想工作。

4 . 1. 5 由行政管理部門核算最後工作日的工資,並通知財會發放最後薪金。

4 . 2 辭退管理的有關事項

4 . 2 .1 員工的辭退就是終止勞動合同,是一種極其嚴重的處分形

式,要慎重考慮,怡當使用,只有在公司頒布的辭退條例範圍內的過失才能使用辭退,嚴禁擴大化。

4 .2.2 公司應允許被辭退者對處罰的申訴,行政管理部對申訴應給予重視,並進行必要的再調查,如l確屬有事實上的出人應對

處罰不當及時給予糾正。

4 .2. 3 員工的辭退辦理不得拖延,自正式通知當事人後, 三天之內應完成一切移交清算工作,保衛部門應配合做好其他不當行

為發生的防範工作。

5. 解雇管理

解雇與辭退很相似, 都是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聘用關係,但解雇

的員工並不一定是有過錯,也不應當理解為對員工的處罰, 解雇主要是對新聘員工試用不合格,或合同期滿後工作不需要留用才通知辦理解雇。解雇主要用於應急臨時工。

5 .1 試用不合格解雇

由用人部門對試用期員工的工作表現及技能情況進行評價,如果在試用期內員工有以下情況者應給予解雇。

a . 培訓不合格不能上崗的。

b . 身體狀況不能承擔崗位工作任務的。

c. 專業知識和技能與應聘時自述情況差異較大的。

d. 使用過程發現其本人素質不宜上崗的。

5 . 2 合同期滿解雇

公司對合同期已滿的員工是否解雇,應根據公司的生產經營實際需要來考慮,在制定人力資源計畫時,應當對中長期用人計畫和短期用人計畫分別設計。對於為了突擊完成某項生產任務,及操作簡單的用工, 應採取臨時合同形式,任務結束便及時解雇。而對於與公司經營發展戰略相關聯的人員使用,應當要有長遠考慮,特別是對於複雜勞動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管理專業人才則應保持相對穩定,並要盡力留住這些人員,即使某些人員合同期滿也應及時辦理續簽合同。

5 .3 解雇程式與審批許可權

5 . 3 .1 對於新聘試用不合格及臨時合同到期人員的解雇,可由人力資源部與用人單位直接商定即可辦理,不必報總經理批示。

5 . 3 . 2 對於長期合同人員期滿的解雇應上報總經理批示後方可辦理。

5 . 3 .3 行政管理部對被解雇的人員應下達《解聘通知》 ( 具體見附件四) , 其他需辦理的手續與辭退相同。

6. 資遣管理

資遣是公司因故提出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的一項人事調整工作。

資遣一般不是因為員工的過失而造成的,而是公司根據自己經營的需

要,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契約。

6 .1 資遣的原因

公司對以下情況發生時有可能採取資遣的決定:

a . 業務全部或部分停業,且短期內不能恢復時。

b. 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經營停止。

c. 員工患有嚴重疾病,經醫院證明不能繼續工作的。

d. 合同未到期,但無工作任務安排的。

6.2 資遣程式與審核許可權

6 . 2 .1 發生資遣事項,公司應對被資遣者發出預告通知,具體如下:

a . 在本公司服務滿三個月未滿二年者, 應提前10 天告知。

b . 在本公司服務滿二年未滿三年者, 應提前20 天告知。

c. 在本公司服務滿三年以上者, 應提前30 天告知。

6 . 2 . 2 資遣屬公司重大人事調整事項,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6 .2. 3 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資遣通知後,應與有關部門主管對資遣人員進行核實,然後以人事公告的形式公布,並書面通知本人。

6 .2. 4 關於移交清算工作與其他人事調整工作相同。

6 .3 資遣費的發放

公司對所有被資遣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即發給各人一定的資遣費。具體的數額多少要根據公司當時的實際經濟狀況來制定標準。同時, 資遣費要因人而異,總的原則應當是:

服務年限越長,貢獻越大,地位越高,資追費的發放標準就越高。

7. 停薪留職管理

停薪留職是人事管理中員工離職的一種特殊形式,員工因為某些

特殊原因需要較長時間離崗(如自費深造或辦理私人某些事情) , 事後仍然回公司上班,期間薪酬停發、但人事關係仍保留在公司。這種離職實質上是一種請長假的人事調整行為。

7 .1 停薪留職只能在公司人員有富餘的前提條件下才能允許辦理,而且本人還需要書面提交申請報告( 見附件五)並說明原因。

7 . 2 員工停薪留職期間,其社會保險屬公司支付部分應全部由本人支付加上公司收取管理費用xx 元,員工應按月向公司交付以上款

項。7 .3 停薪留職後原工作職務將免除, 回公司後由公司重新分配工作。

7 .4 停薪留職期滿,員工應按時團公司上班,如需延續,應重新提出申請。

7 .5 如果員工到期不回公司上班,也不辦延續停薪留職手續,或期間不交納規定費用,公司將視員工自動辭職,予以除名。

7 . 6 員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在外不得從事一切違法活動和一切損害公司利益及破壞公司形象的活動, 一經發現,公司即給予辭退除名

處理,其後果概由其本人負責。

8. 離職交接管理

員工離職對於一般員工則只需做好清算即可。但對於主管人員和

經管人員,必須要進行交接管理。

8 .1 主管人員交接

在公司各級單位擔任主要負責職務的管理者稱主管人員。

8 . 1. 1 在未完成向接管工作人員交接手續前主管人員不得離職。

8 . 1. 2 主管人員離職時應採用書面形式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向接管人辦理移交:

a . 本部門掌握的所有檔案資料;

b. 印章及個人保管使用的公司所有物品;

c. 需要交接的經營管理中的應辦及未了事項;

d. 本部門內有關經濟資產方面的憑證賬冊及重要的事務工作。

8 . 1. 3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按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 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8 . 1. 4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 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 會同移交人及接管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8 . 1. 5 在承包責任制情況下,主管人員的離職,公司還應對其工作的經濟效果及內部管理方面進行審計,可與交接工作同時進行。

在審計中發現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8 .2 經管人員交接

在公司各部門中負責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管理者稱經管人員。

8 . 2.1 經管人員在未完成向接管人進行交接手續前不得離職。

8 . 2.2 經管人員應將以下事項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式辦理移交。

a . 所經管的公司物資財產及與之相關的各種記錄、表單、資料。

b. 所經管的財務事務及與之相關的各種賬梅、憑證和資料。

c. 其他未辦及未了事項及重要事務工作。

8 . 2.3 財會人員在離職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8.2.4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最後各方及監交人簽字認可後呈報主管。

8.2.5 移交中如發現缺少公物和賬目不清、賬物不符應追究原因並責令經管責任者給予賠償(具體依有關制度執行) 。

9. 附件

附件一一一員工離職辦理流程圖

附件二一一員工辭職申請表

附件三一一員工商職移交清算表

附件四一一解聘通知書

附件五一一停薪留職申請書

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 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4.2.2 用人部門必須提供關於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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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為明確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流程,建立規範的操作標準,確保離職工資及時結算。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tcl多 全球製造中心各部門。3 離職型別 包含辭職 自動離職 辭退 解除或終止合同 退休等。4 離職辦理方式 4.1辭職 員工提前30天 試用期提前3天 提出書面辭職,到期可以辦理離職手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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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5 辭退的程式 根據以上情形,部門負責人可以提出解除該員工勞動關係,並填寫 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