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2021-06-13 21:28:43 字數 724 閱讀 1363

1、員工離職分為:

1) 自請辭職;

2) 職務調動離職;

3) 退休離職;

4) 解雇離職;

5) 其他原因離職。

2離職手續

1)員工離職,應按規定填寫離職通知單後,持單向各部門辦理簽證,再送管理辦公室審核。

2)職員以上人員離職時,應向管理辦公室索要移交清冊三份,按移交清冊內容規定,詳細填寫,辦妥移交手續後,乙份存原部門,乙份離職人儲存,乙份隨同離職通知單一併交管理辦公室呈轉核定。

3移交手續

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檔案(包括集團公司規章制度檔案、技術資料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冊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部門,並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

2)事務移交:原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除外)交還管理辦公室或有關部門。交還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冊,由接收部門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簽證即可。

3)移交期限:部門主管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當主管人員由於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情予以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4、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選確定後在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5、員工所列移交清冊,應由直屬主管詳細審查,不符之處,應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再發現財務、資料或對外的集團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主管負責追索。

6、離職手續辦妥後,准予填發離職證明。

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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