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2021-03-04 07:58:33 字數 2919 閱讀 7310

4.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 辭退的程式

根據以上情形,部門負責人可以提出解除該員工勞動關係,並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逐級審批並最終經總經理核准後,交行政人事部開始辦理離職手續。

四、自動離職

1、自動離職的含義

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並暫時凍結其工資:

2、 自動離職的認定條件:

2.1 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曠工三次以上的;

2.2 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2.3 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2.4 辭職後請假超過3天的;

3、自動離職程式

對於自動離職的員工,自動離職條件滿足後,所屬部門於當天及時填寫《離職人員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處理。

五、合同期滿,不再續簽

1、含義

1.1 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行為。

1.2 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願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為。

第十四條辦理程式

屬於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行政人事部應在合同到期2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並在7個工作日內反饋給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乙個月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手續按辭退程式辦理。

屬於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乙個月,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通知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手續按辭職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離職談話程式(自離情況除外)

員工離職時,該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需在員工提出辭職申請後二個工作日內進行面談,並在面談後交由行政人事部進行離職面談。

第十六條用人部門離職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一)離職原因了解;

(二)對優秀員工進行挽留;

(三)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及核實管控情形;

(四)審查其工作、進度和角色;

(五)有權代表公司根據其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具體的離開公司日期。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部離職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一)了解員工入職以來的工作業績;

(二)解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三)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第十八條工作移交的含義:

指員工離職前將其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工具器材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並要求接交人在《離職人員交接表》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工作移交的內容:

(一)本人工作涉及的各種檔案資料(電子版和紙質版,內部檔案和外部檔案);

(二)經管工作詳細說明(工作進度、工作記錄、聯絡人、****、各項資訊資料等);

(三)個人使用的工作證、名片、辦公用品、辦公工具、辦公器材、鑰匙、電子器材等;

(四)食堂、宿舍、交通、維修工具等;

(五)未辦理及未辦理完畢之事項;

第二十條資料遺失

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檔案或資料遺失時,採取以下措施:

(一)出現檔案遺失,相關部門有備案的,可以拷貝乙份。

(二)出現檔案遺失,其它部門沒有備案的,由移交人回憶檔案內容,並將回憶的內容,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審核通過,方可將遺失的檔案交接。否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檔案遺失無法追回的,後果由個人承擔,視檔案的重要性,由部門負責人聯合公司高層確定應由移交人承擔的經濟補償額度。

(三)出現物品遺失,依據物品記錄的**,按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的物品,按市場現行**賠償。

第二十一條相關部門簽字

(一)相關部門負責人需要做好本部門與離職員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檔案審核。

(二)辦理交接手續時,如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在崗,可由相關部門人員打**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獲得批准後,方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人代簽。

(三)員工離職交接,涉及各部門相關交接手續,各部門負責人需依據對公司負責、對個人負責的原則,認真檢查與審查離職員工與本部門涉及的工作事宜;如發現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公司將根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相關部門負責人加倍賠償。

(四)離職人員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並在雙方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

(五)離職員工若在未辦理或未辦完移交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離職結算條件

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並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第三十一條離職結算部門

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進行。

第三十二條結算專案

(一)違約金:因開除、辭退、自動離職和違約性辭職產生的違約金,由財務部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二)賠償金

物品損失賠償金:100元以下按物品購入原價賠償;1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後的餘額賠償。

培訓損失賠償金:培訓費×合同未滿月數/合同期限月數,或依相關規定或約定辦理。

(三)工資

1.屬於辭退和開除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後,即可結算支付其全部應得薪資。

2.屬於急辭職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後,應扣除其應得工資的50%作為代通知金,僅結算其應得工資的50%。

3.屬於慢辭職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後,可結算其全部工資。

4.未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將以急辭職的標準核算其所得工資,並有權暫時凍結其所得工資。

5.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後,部門主管根據客觀情況,主動提出同意讓該員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批准後,即可不扣代通知金。

6.員工工資的申領,必須本人親自申領,任何人不得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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