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集團員工離職管理辦法、流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規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所有在職員工。
第二章辭職程式
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
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
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後,
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
對相關工作進行交
接與清理,並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
,離職資料報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
盤、合同、方案、業務聯絡部門的****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
並詳細填寫
《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
包括:公司價值在
2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
屬於公司的財物。
第七條:
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後,
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
還款等財
務帳目清算,主要專案包括:1.
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2.
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3.
未滿一年的工裝製作費;4.
其他未盡款項。
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後,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
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後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三章解聘程式
第九條:
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
用人部門應向人事
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
,經過相關許可權部門審核批准後,
由人事部提前
30天通知被解聘
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許可權主管審批後特殊對待。
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式同辭職程式。
第四章其他離職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後方可離職。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三條:
員工離職時,
必須按照規定在乙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
沒有按時交接的員
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第十四條:
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
交接記錄
要求書面化,
由於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
均由監交人和
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
員工離職時,
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務關聯系統,
該系統應該全力配合該
員工業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主管負責。
第十六條:
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儲存,
影印件由工作接收人儲存;
特殊崗位
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儲存,影印件由接收人儲存。
第十七條: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八條:
離職人員應於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
戶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係從公司轉
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者,
本人將負擔離職後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
並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後果。
自離職生效日後,
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
等人事關係無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
明。第二十條:
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
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
或請人**交接工作。
第五章離職談話
第二十二條
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許可權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
進行**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 .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2.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事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二十三條;面談層級與程式:1、
集團所有員工以及分公司副總、
分公司總經理助理離職,
須由部門負責人
/子公司總
經理應首先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填寫《離職面談表》
,同時將《離職面談表》以電子檔案
提交於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之後在集團做離職面談複試,填寫《離職面談複試表》
,辦理其離職手續並且書面通知集團財務部及財務總監,同時通知集團辦公室進行集團書面通
報;並且將離職人員對集團的發展建議整理備案。2、
子公司總經理離職,
由集團分管副總裁
/執行總裁首先與子公司總經理進行離職面談,
填寫《離職面談表》
,同時將《離職面談表》提交於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隨後做離職面
談複試,填寫《離職面談複試表》
,辦理離職手續並且書面通知集團財務部及財務總監,同
時通知集團辦公室進行集團書面通報;並且將離職人員對集團的發展建議整理備案。3、
子公司部門經理及部門經理以下的員工離職,
子公司總經理須親自對所有離職人員進
行離職面談,並認真填寫《離職面談表》
,放子公司總務部存檔,集團人力資源部將不定期
抽查各子公司工作,檢查結果直接與子公司年終人資績效考核掛鉤;
4、銷售系統業務員級人員離職,首先經過他的直線上級(區域經理)與許可權上級(分公
司蹤跡)面談,填寫《離職面談表》
,同時將《離職面談表》提交於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
部隨後做離職面談複試,填寫《離職面談複試表》
;銷售系統區域經理離職,首先經過他的
直線上級(分公司總經理)與許可權上級(市場部經理)面談,填寫《離職面談表》
,同時將
《離職面談表》
提交於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隨後做離職面談複試,
填寫《離職面談複試
表》;銷售系統分公司總經理離職,首先經過他的直線上級(市場部經理)與許可權上級(分
管副總裁)面談,填寫《離職面談表》
,同時將《離職面談表》提交於人力資源部,人力資
源部隨後做離職面談複試,填寫《離職面談複試表》
。第二十四:離職面談問題備忘錄:
第六章工資福利結算
第二十四條:
離職員工領取工資、
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
特殊情況的由相關
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後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1.
結算工資;2.
應付未付的獎金、佣金;3.
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4.
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5.
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發放
(特殊情況需總裁批准)
,要在離職
30天後公司收入
發放時由銀行統一發放。6.
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後被發現由於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後續經濟損失,
相關負責人向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後,
可以在離職後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
並及時**通
知到該離職人員。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和修訂,總裁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依新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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