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控制股東的義務 朱慈蘊鄭博恩清華大學法學院

2023-01-20 03:03:05 字數 4478 閱讀 6734

論控制股東的義務

朱慈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 鄭博恩清華大學法學院

上傳時間:2007-7-2

關鍵詞: 控制股東; 控制權; 出資; 誠信; 公司獨立人格

內容提要: 我國當前**上大量存在著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現象。控制股東由於對公司享有控制權,可以通過公司獲得超額利潤,損害投資者——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並進而危及市場秩序,影響社會經濟目標的實現。

因此控股股東應當承擔比普通股東更多的義務,包括對公司出資的義務,對中小股東的誠信義務和尊重公司獨立人格的義務。為了保障控制股東履行義務,還應確立相應的保障措施。

一、引言:猴王股份引起的思考

猴王股份於1993 年11 月在深交所上市, 為湖北省第三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也是國內焊材行業惟一上市公司。「猴王」是國內焊材行業著名品牌,經濟效益連續幾年居同行業第一,其產品出口到美、日等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許多重要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填補了國內空白。

因此,猴王股份在上市後一度成為人們競相追捧的績優股。然而, 由於猴王股份及其大股東猴王集團在公司的運營中, 嚴重違反公司法, 不僅在猴王股份的經營決策上完全為大股東猴王集團所操縱, 嚴重漠視中小股東利益,而且在資產、財務以及人員上兩者重度混同,導致猴王股份成為了猴王集團的「提款機」。據有關公開資訊披露, 猴王集團以借款、擔保等方式從猴王股份抽走了鉅額的資金。

至2000 年6 月15日,賬面顯示猴王股份對猴王集團的應收款至少有8. 9 億元,其中猴王集團因與猴王股份進行關聯交易而掛帳的就有4. 5 億元,以猴王股份名義貸款但由猴王集團公司使用並做帳的金額3.

3 億元。在猴王股份提供的3. 1 億元擔保中, 直接為猴王集團公司及其下屬企業提供融資擔保19 筆, 擔保金額達2.

44 億元,佔擔保總額的78. 8 %。這無疑使得猴王股份的資產在被「掏空」的同時,還將承擔更大的經營風險,使其正常經營步履維艱。

果然,當猴王集團在2001 年2 月27 日被人民法院正式做出裁定,宣布其進入破產程式時,猴王股份的股價一路狂跌。至2001 年3 月23 日猴王股份也被華融等三大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目前,猴王股份面臨的是要麼重組要麼破產退市的嚴重危機[1]。

專家指出, 猴王股份之所以走到今天這一步, 絕非偶然。現代市場經濟以一整套嚴格的「遊戲規則」為執行基礎,違反規則必然受到懲罰。更重要的是,猴王集團作為猴王股份的控股股東,從猴王股份上市的那一天起就無視猴王股份的獨立地位,將廣大中小投資者玩弄於股掌中,通過種種非法手段從猴王股份攫取財富,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最終必定會被投資者拋棄。

因此,猴王股份從一開始就注定了要走向沒落[2]。

值得注意的是, 猴王股份事件只是我國目前上市公司諸多問題的乙個縮影。公司為控制股東所操縱, 肆意損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情況在我國**市場上普遍存在。它使我們面臨這樣乙個問題:

作為實際控制公司而對投資者握有生殺大權的主體,控制股東是否應當由此而承擔一些額外的義務來保障廣大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控制股東究竟應當承擔何種義務?為回答這一問題, 本文將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 從控制股東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入手,來**控制股東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如果不履行這些義務, 將有哪些措施予以制衡?而本文所稱投資者為廣義投資者,既包括狹義上的投資者即公司的股東,也包括公司的債權人。本文所稱的控制股東,是指因其持股數量超過其他任何股東或者由於其他原因, 使得該股東對公司的運營決策直接或者間接地具有實質控制權[3]。

二、控制股東的出資義務

作為典型的資合公司, 股份****以資本為基礎, 適當的資本是公司獨立開展經營、承擔責任的前提和基礎。一方面,資本作為現代公司的信用基礎,代表著公司承擔財產責任的實際能力和範圍,直接關係到公司的履約能力、償債能力、賠償能力以及最終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4]。如果沒有足夠的資本作保障,公司難以進行正常的經營活動,公司及其投資者的目的難以實現。

另一方面,對於與其進行經濟交往的善意第三人來說, 公司的財產構成對其債權的一般擔保[5]。如果公司的資本不足, 則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債權將承擔不應有的風險,有失公正。因此,要求股份****擁有並維持一定的資本以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是各國公司法的共識。

既然公司必須具有資本, 作為公司的出資人的股東,當然應當承擔出資義務,這也是股東取得並享有股東權的前提[6]。

1. 控制股東出資義務的內容

毫無疑問, 任何股東都有出資的義務[7]。但是, 強調控制股東的出資義務更有其重要意義。一方面,控制股東認繳的股份超過其他任何股東,因此,強調其出資義務,對於公司的初始資本狀況具有決定性意義。

另方面, 由於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 強調其出資義務, 也有利於防止控制股東濫用控制優勢,通過關聯交易或內幕資訊交易等手段抽回出資具有重要意義。控制股東的出資義務包括兩個相關聯的方面。一方面指控制股東應當在股份公司成立時履行出資義務。

另一方面則是指在公司成立後,控制股東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將其投資抽回。

(1) 公司成立時足額、按時、按要求出資

股東的出資義務為各國公司法所共同認可《, 南韓商法》規定股東有出資義務,並在第329 條第一款對股份公司的最低資本額做出了規定[8]。1969 年的美國《模範商業公司法》也規定了公司的最低資本額, 儘管在1984 年修訂時刪除了此類規定, 但是在美國至今仍然有一些州公司法對最低資本額做出了規定[9]。各國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規定主要有三種體制, 即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和折衷資本制。

在公司制度產生之初,出於維護交易安全的考慮,大陸法系各國多採用法定資本制。而授權資本制是一種比較靈活的制度, 是當前最普遍採用的一種模式。折衷資本制則是介於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之間的一種制度, 它融合了兩種資本制度的優點, 正在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採用[10]。

我國目前仍採取法定資本制。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成立時就應當保證其全部註冊資本都到位,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全部出資,並經法定機構驗資。而且在公司成立後,如果要改變公司註冊資本額,應當修改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3、78、82、93條對股份公司的出資做出了規定,第19、23、25、28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做出了規定。

由於控制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往往在公司全部資產中占有最大的比例,控制股東是否按照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將決定公司資本是否充足。在實踐中,控制股東通常都以公司發起人的身份實施設立公司的行為,因此,發起人可以採用非現金方式出資,如廠房、機器、裝置或專利技術等。為了保證公司資本的充足率,公司法通常要求發起人履行出資義務時,不僅要履行這些非現金的出資必要的過戶手續,而且要對這些非現金的出資如實進行評估、作價,防止摻水股的出現。

一旦被證實發起人(控制股東) 持有摻水股的股份,該股東負有「擠出水分」所必須的追加補足資本的義務[11]。

(2) 不得以各種形式抽回出資

要求控制股東切實履行出資義務, 更為重要的是強調公司資本的維持, 即在公司依法成立後, 控制股東不能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通過種種方式抽回出資[12]。。

向公司借款或者要求公司為股東的借款提供擔保是控制股東變相抽回出資的常用方式。一方面,控制股東自恃其控制地位,往往以畸低的成本甚至免費從公司獲得借款,或者拖欠公司的款項;另一方面,控制股東利用公司的資產為其借款設立抵押擔保,或者利用公司的信譽為其借款訂立保證合同。這些做法都將可能使公司面臨承擔額外的風險而導致經營困難, 並意味著直接或者間接地抽回出資。

本文開篇提及的猴王股份公司,就是控制股東利用其控股地位,通過借款、拖欠公司款項、讓公司為自己或自己的關聯公司提供擔保,而把猴王股份公司徹底搞垮。本來,公司擁有充足的流動資金是公司開展日常經營的重要基礎,如果公司把自己的流動資金「讓渡」給控制股東,必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司的資金運作, 故一般情況下, 公司的經營者是不會輕易地借錢給公司股東, 也不會隨意為公司股東擔保。並且法律通常也明確禁止上述行為,如我國《公司法》、《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規定,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且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問題也作了相關規定, 明確要求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但是,當控制股東具有控制公司的權利並濫用時,他們就可能左右公司經營層,導演出一幕幕控制股東從公司獲得鉅額借款或者向公司轉嫁各種風險的現象,實際上變相地從公司抽回了出資。因此,進一步從控制股東的角度明確其出資義務,禁止控制股東利用向公司借款或利用公司擔保向公司轉嫁風險,就意味著防止控制股東抽回出資,有利於維護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2. 保障控制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措施

控制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主要表現是在公司成立時出資不足, 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利用對公司的控制地位,以各種方式抽回出資、損害投資者利益。此時,法律多規定可以揭開公司的面紗,直接追究控制股東的責任[13]。事實上, 公司資本顯著不足, 始終被作為導致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出資人以公司方式組織經營,而又未具備足額資本,就可以認為出資人有利用公司法人格制度逃避股東出資義務的企圖。在實踐中,大多數法院也都是依靠顯示公司資本不足的事實,來證明公司獨立存在的不公平性而揭開公司面紗[14]。

向公司借款或者要求公司為其借款提供擔保是控制股東獲取非法利益, 違反出資義務的重要方式。對此,還可以從兩方面加以規制,一是對控制股東的控制權進行適當的限制,要求其尊重公司以及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這將在後文論述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時展開。二是賦予中小股東知情權,要求控制股東披露相關的資訊, 便於中小股東進行監督, 從而防止控制股東肆意侵害公司資產, 以實現保證控制股東切實履行出資義務、保護投資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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