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累積投票制度論小股東權益的保護

2021-06-14 18:19:09 字數 1057 閱讀 1202

股東是指那些向公司投入資金並依法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的人。所謂小股東是指在持股比例上佔少數的股東。而大股東和小股東的區分反映了對公司控制力的力量對比。

在現代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小股東受到的損害原因有二:首先,資本多數決原則的濫用;其次,小股東投機性較強,同時只有極小一部分股東願意出席股東大會。在現行的"一股一權"和"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存在下, 小股東利用有限的表決權很難能將符合自己利益需求的人選入董事會, 如果選出的董事不能代表其利益, 那麼表決權的存在也就沒有了實際的意義。

新《公司法》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監事、 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 也就是說,股東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權集中選舉一人, 也可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少決定當選董事或者監事。累積投票制度可以將小股東的表決權集中於某一特定人上, 使得該特定人當選董事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機會大大增加, 雖然其選出的代表不足以控制董事會,但是其意見至少能反映到董事會,增加了其參與公司決策的可能。

但是,該制度在實務中還是存在缺陷的。第一,我國累積投票制度採取的是許可適用而非強制適用,加之新公司法把是否選擇採取累積投票制的權利賦予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累積投票制便形同虛設。而且受到行政主管部門的管制,實際上只有在滬、深主機板市場掛牌交易的控股股東持股比例在30%以下的a股公司,以及2023年之前在深圳中小企業板市場掛牌交易的控股股東持股在30%以下的a股公司股東才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將累積投票條款設定進公司章程。

該制度的實際施行範圍很小。第二,選舉與罷免規則不一致。我國新公司法只規定選舉董事或監事時可適用累積投票制,但沒有對採用累積投票制選舉出來的董事或監事在罷免時採用何種方式作出規定。

如果可以利用普通表決方式來罷免通過累積投票制選出的董事、監事,那麼,法律設立累積投票制的功能便無法實現。

認為應對累計投票制度作出如下修正: (1)結合本國國情採取強制性累積投票制。(2)在設計我國適用的累積投票權制度時,應規定股東大會不得無故更換由累積投票產生的董事、監事。

要切實保護小股東的權益不但要立法上的完善,還要小股東們提高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2023年累積投票實施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公司股東大會在選舉董事 非職工代表監事時,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 以下簡稱 出席股東 所擁有的投票權數等於其所持有的股份數乘以該次股東大會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之積,出席股東可以將其擁有的投票權數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監事候選人,也可以將其擁有的投票權數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監...

08廣宇集團累積投票制度實施細則

第六條公司在製作選舉董事或非職工代表監事的投票表決單時,應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使投票表決單的設計有利於股東正確地進行投票,同時應在投票單的顯著位置提示投票人應注意的事項。第七條董事或者非職工代表監事的當選原則 董事候選人或者非職工代表監事候選人以得票總數決定是否能被選舉為董事或者非職工代表監事,根據應...

累積投票制度在我國公司中能否應用

提要本文通過對累計投票法的概念分析及應用優勢的 了累積投票制度在我國公司中的應用可能性,並著重提議將累積投票制度應用於國有企業,由此能夠給國有企業帶來一定管理上的便利。一 累積投票法 無記名的投票方式包括相對多數法 絕對多數法 累積投票法 限制投票法 單記轉讓式比例代表法等等。在我國公司法中,沒有明...